自308政治海啸之后,大马的政治已日趋刺激,而不像之前那么单调、可预测。就西马言,有种说法是,国阵与民联均个別享有约35%的基本支持,胜负则取决于余下的30%中间选民。
在这种势均力敌的情况下,国阵与民联,均不得不尽量討好选民,也不惜做出各类颇具民粹色彩的动作与许诺。这或多或少自会使选民觉得,自己身价提高了。只是,据报导,在约1,500多万21岁以上的人口中,竟也尚有约300万人尚未登记为选民!且投票率通常是约70%。
除了选民身价提高外,元首与各州统治者的政治作用,也较之前更为人注目;之所以,当国会与州议会出现悬峙议会(Hung Legislature)时,也就是没有任何政党或政党联盟在议会中取得整体多数(overall majority)时,他们便可能成为造王者,可决定哪一政党或联盟可取得政权。在英国,1950与1991年便曾发生过这种情况。
在英国,由于没有明文规定如何处理这种情况,君主的「自由裁量权/酌情权」便成了关键。一般来说,悬峙议会可导致三种可能性:
一,政党或其联盟间出现新的联盟,如英国现在保守党、自民党联合组成的卡梅伦政权,便是个联合政府;
二,重新再举行选举;
三,君主运用其智慧与判断,选出一位他认为可服眾的,可胜任的新首相。若这位新首相不能维系一个足以成事的大多数(working majority),最终结果依然是向君主请示,解散议会,重新选举。在大马,比较可能出现的则是,收买政治青蛙。伸言之,悬峙议会会使政治青蛙身价暴涨!在大马,这並非新鲜事。显见,人民对青蛙的容受度,也是关键因素。
就大马来说,从联邦宪法与宪法惯例(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的角度看,最高元首是全国第一人,也是行政权的来源;只是,君主的权能是受到宪法约束,而非任意的。君主虽是国家元首(HeadofState)与名义上的政府首长,可却得依据宪法第40条,「依从諫议行事」(acton advice/bertindak mengikut nasihat)。
以全民利益为考量
尽管如此,在特定情况下,君主也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酌情权」(Discretion/Discretionary Power/Kuasa-kuasa Budi Bicara),如:一,任命首相;二,解散国会,及其他宪法中有提及的事项。当然,这些权力的行使,是有制约条件的。
顺便一提,各州苏丹/君主在其州內的职能,也类似最高元首在联邦/国会中的职能。因此,他们也享有类似的任命州务大臣与解散州议会的自由裁量权。当然,这些裁量权的使用,是並非任意的;否则,就不必劳己伤財去搞选举,直接由君主任命就省钱省事了。什么是制约君主自由裁量权的因素呢?这包括,如果议会中出现明显多数,或议会任期已到,君主便得依法或宪法惯例行事,而不宜节外生枝。
除了自由裁量权,君主也享有知情权、鼓励权、告诫权等。这些权力的行使,均宜经过谨慎的考虑,以免损及君主的声誉。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君主是国民团结的象徵,若行事上予人不能公平公正行事,或不能保持超然中立的观感,便也可能损及国民团结。也因为如此,君主宜尽可能守住「君主统而不治、政府治而不统」(The Sovereign reigns but does not rule)的基本原则。这才能保住君主的尊严与威望,在特定情况下,得使用自由裁量权时,也宜尽可能从超然与符合全民利益的角度来做出判断,以免造成人民的分裂。整体上言,君主应尽可能避免干预政事。
一般来说,在君主立宪制国家,君主在名义上享有广泛的权能,如任命首相与阁员;而內阁与政府,则以君主的名义治理国家。易言之,內阁才是权力核心与领导核心(当然,也可能演变成首相权力独大,因首相享有很大的人事任免权)。
只是,在特定情况下,君主也可能扮演某种程度的制衡作用。或许,这就是让君主享有一定自由裁量权、知情权、鼓励权与告诫权的制度设计的原意,它应只是种「备用机制」。
文章来源:东方日报 作者: 孙和声 2012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