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打州议会议决通过,將2008年伊斯兰教顾问和宗教司理事会条款修正为2012年22A条款。
依据新条款,任何由伊斯兰教顾问和宗教司理事会给予的意见或决定,无论是否公佈于宪报上,皆不可被挑战、被求情、被检討、被否定和被任何民事法庭或回教法庭挑战。
这条款对宗教司来说,肯定是“好料”,因它赋予宗教司绝对权力,唯对我国司法,未来恐带来沉重伤害。
吉州行动党在议会中沉默,却在尘埃落定后才“呱呱叫”反对,有何用?即使有,充其量仅供宣传用途。当在议会中噤声的真相浮现,再好的“演技”,亦只会招谩骂。结果,政敌马华趁势连珠炮发。
吉打民联此等做法,等同任由宗教司凌驾法律之上,甚至逾越宗教领域骑劫民事法庭权力,剥夺民眾挑战其决定的任何机会。
这一来,司法制度將失去公正,无法提供人们公平辩解与挑战裁决的机会。
此举令对神权国忧心忡忡的民眾,有感伊斯兰党藉吉打州条款修正,作他日执政中央並实行伊斯兰刑责的试金石。
动摇民事法律根基
果真如此,恐动摇我国民事法律的根基。
纵使民事法律,经过详细评估、商討制定,还是必须依时势环境做適量调整、增刪条例,以便让律法跟得上国家社会各领域的发展。
条例的制定,必须隨时代文明发展变得越加开明与进步,而非逐步转向专制与独裁。
主导吉打州政权的伊党,似乎不在乎华裔选票流向,大力拉拢保守马来票源,才一再胆大妄为推行不利华社的政策。
如今的作为,非但不利华社,更不利全体州民。
任何政策与法条,一旦制定,要改不易;当初支持行动党的民眾,有没有悔不当初?
文章来源:中国报 作者:董嘉欣 2012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