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4日星期五

04-05-12 纵容暴力比暴力本身还可怕

面对来自多方的压力下,內阁决定设立独立调查团审查警方针对428大集会的调查结果。

这跟当局在上述大集会爆发初期,或去年709集会时一如既往般执意维护警方顏面,声称警方表现专业的立场相比,至少可谓积极进展。

然而,到底该独委会能否真的將所有滋事的暴力分子绳之於法,还是纯粹一种作为民主橱窗的拖字诀策略?

过去太多的个案告诉我们,当局必须在这方面展现更大的改革诚意,才能解决当前人民对执法者的严峻信心危机。

从近来安华等在野党领袖在各地演讲所遭到的暴力闹场干扰、早前两名记者在檳城的反莱纳斯运动被公然殴打、到日前部份大专生在佔领独立广场扎营活动被不明分子袭击等皆在在显示,即便当中不少暴力行径已通过网络短片公告天下,即便部份行凶者的身份更已呼之欲出,但至今始终不见执法者向犯罪者採取任何行动。

有时候,纵容暴力,比暴力本身还要可怕。

虽然在上述种种个案中,並没证据显示当局直接涉及有关暴力文化,但一而再、再而三对暴徒的袖手旁观和执法不力,岂不更令人不寒而慄?

更令人难以接受的,在此次的428风波中,部份警员竟然直接涉及暴力行动,在公眾场合公然殴打和攻击记者,严重侵犯媒体自由和人民知情权。

虽然某些警方高官尝试为上述执法不当问题解围,辩称当局在混乱情况下无法分辨记者和集会者,但难道那些参与和平集会的平民,就能够遭到当局任意通过私刑暴力对待吗?

若说警方难免有害群之马,那和平集会者偶尔不也会出现一些失序的滋事者?

若当局不愿人民把部份警员的失当执法跟整个警队立场掛鉤,那为何当局却又以少数暴徒的违纪行为,作为攻击其他大部份崇尚和平集会者的基础?

更关键的,面对手无寸铁的集会者,我实在找不出任何理由,为何拥有武器装备的警方,必需动用武力制伏民眾?

根据专业程序,当局只能够在本身安危受威胁的情况下,才能动用武器和武力自我保护。当局的作法,不但跟早前国会所制定的和平集会法令和一系列政改背道而驰,而且甚至已违背了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所主张协议,包括阻止任何人受到不人道和残忍对待、惩罚和扣留。

追根究底,我认为当局在应对和平集会方面,之所以出现执法和立法之间的落差,主因在於思维上还不能摆脱过去的老套民主迷思,即认为只要有人站出来大力反对,甚至製造事端,那么其他人就不应履行本身的集会权利。

这想法,显然歪曲了基本民主原则乃至联邦宪法精神。既然集会自由乃人民的基本权利,就不能被他人所轻易剥夺,而当局更应该在这方面加以保障。民主的底线,就是不能以民主为名,来否定別人的民主权利。

另外,当局继709后再次在428集会前夕申请庭令阻止民眾在特定地点集会,表面上是依循法治,实际上也是滥用司法程序的不当行为。

正如律师公会所指,类似的庭令可能出现诸多缺陷,包括单方面和最后一分钟申请而否定了他人的辩护权利、由地庭而非高庭发出,没有具体对像等。

更重要的,若此先例一开,执法者动輒可以向法庭申请类似庭令,往后人民的基本权益还有保障吗?其它保障集会权利的相关法令还有存在意义吗?

文章来源:星洲日报‧作者:吴健南‧2012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