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3日星期五

13-07-12 從廢除惡法談

首相納吉宣佈廢除1948年煽動法令,有一定的政治意義。

428淨選盟3.0大集會過後,發生一連串事件,包括提控集會者、退伍軍人到安美嘉住家外搖屁股、馬哈迪批評政府處理淨選盟課題過於軟弱,讓人懷疑政府會不會擱置轉型計劃;納吉的上述宣佈證明他頂住了壓力,堅持其轉型承諾。

其次,廢除國家獨立以前的舊法律,是邁向民主開放,因為煽動法令和內部安全法令一樣,被視為對付反對黨及異議人士的惡法,違反民主和人權。

煽動法令一些條文苛刻,比如第2條款下對“煽動"的定義是:任何行動、演講、言論或出版物只要具有“煽動傾向",就是煽動。這非常主觀,也賦予當局廣泛權力詮釋何謂煽動,任何批評政府的言論都可能被對付。
此外,即使你不是出版人或進口商,擁有“煽動性出版物"也算犯法。第4(2)條款闡明,擁有“煽動性出版物"的人,初犯可被罰款不超過2千元、或坐牢不超過18個月,或兩者兼施。

在煽動法令下被對付的人士包括行動黨領袖卡巴星、林冠英及人權黨領袖烏達雅古瑪,國際社會可藉此為政府貼上不光彩的標籤。而且,在網絡時代,煽動法令也不合時宜。

因此,用來取代煽動法令的國家和諧法令應該具備新時代的精神,不能再像和平集會法那樣,有諸多不實際的限制。

廢除煽動法令等惡法、修改印刷及出版法令等過時法令,可讓國家與國際接軌,但是轉型計劃和法律改革只是行政及司法上的革新,還缺欠思維和觀念上的轉型,以致日常工作還是奉行官僚主義、不尊重民權。

舉個例子,35名金馬崙印裔居民到關丹彭亨州政府大廈,欲會見大臣不果,就在門外紮營抗議,結果25人被控,3人申訴在逮捕過程中遭警員掐頸及吐痰羞辱。提控這些貧困居民,對他們是雪上加霜;或許他們不需要法律改革,更需要的是大臣的關心及人性化的處理。

與此同時,執法人員的思維也必須轉型,否則類似趙明福案及暴力對待集會者的事件將會重演。

納吉致力於轉型是好事,希望這種開放能夠延伸至其他領域,比如放寬教育政策,早日批准興辦獨中,讓開放成為政府的終極目標及核心。

國陣走向開放,也會迫使民聯更加開放,譬如把興建華小及承認統考文憑列入政綱,雪州其他地方政府也不敢追隨瓜雪縣議會制定“非夫妻關係的男女穆斯林在戲院須分開坐"的條例。

開放能夠驅走牛鬼蛇神,在開放的氛圍下,更能夠檢視政黨的誠意。

文章来源:星洲日報‧作者:林瑞源‧2012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