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6日星期一

16-07-12 董总诉求,合情合理合法

国家语文出版局总监阿旺沙里严日前指责董总要求实施多元媒介语教育政策,是沙文主义和违反宪法的。他认为董总的这项诉求,是在挑战马来语的地位,而且不遵守1996年教育法令第13(1)条款的规定。

同时,他也不同意华小与独中的增建,因为「根据他的瞭解」,国家只允许华校扩建,但不允许增建。

详细研读阿旺沙里严的说话,可以发现他对董总的诉求,做了4种不同的指责:一,指董总沙文主义;二,指董总违反宪法;三,指董总不愿接受国语是主要教学媒介语;四,指董总的诉求和教育政策不符。

首先,董总是否属於沙文主义者,一目瞭然。董总从来没有鼓吹华语高於一切,也不曾鄙视和排斥其他民族的语言;董总要求的,不过是恢復多元媒介语的教育政策,一视同仁对待各源流学校,何来的沙文主义?

要是在国內通过合法的途径,向执政者爭取族群接受母语教育的权利和机会,也算是沙文主义,那世界各国的少数或弱势群体,在提出任何维护自身语言教育权益的要求之际,岂不都成了沙文主义者?

第二,董总的诉求,是否违反宪法?是否有挑战马来语的地位?答案也是清楚不过的。

董总要求的,不是华语成为国语,而只是让国家教育体制內的华小,得以继续以华语作为教学媒介语;並且在这基础上,要求政府平等对待各源流学校。既然董总未曾否决马来语的国语地位,也並未要求將华语的地位上升为官方语言,又何来的违宪?

第三,根据一些报章的报道,阿旺援引了1996年教育法令第13(1)条款,促请董总承认国语是教育制度的主要教学媒介语。事实上,教育法令中根本没有第13(1)条款。规定国语是主要教学媒介语的,是第17(1)条款。

但即便阿旺指的是第17(1)条款,也属於断章取义,因为第17(1)条款的下半部和第17(2)条款,也规定了国民型学校和教育部长豁免的其他教育机构,可以採用其他语言作为教学媒介语;只是必须將国语列为必修科而已。由此可见,华小以华语作为教学媒介语,是完全合法的;董总提出的,正是一项完全合乎法律的要求。

第四,「华小只可扩建,不可增建」,並非法律的规定,要是这项规定確实存在,那它必然只是一项政策。政策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任何人都有权质疑国家政策的正当性,包括董总;况且不平则鸣,在一个民主国家来说,也是绝对合乎情理的。

总的来说,董总为了捍卫母语教育,向政府提出实施多元媒介语教育政策,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文章来源:东方日报 作者: 罗荣强 2012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