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3日星期日

02-07-11 大馬的法治與基本人權

眾人皆知,現代實踐憲政民主體制的國家,均是法律主治的法治國家,而法治國家的基本便是,尊重人權;政府得依法治國、依法行事;司法機關必須獨立與有效;任意權力得受到有效控制;維持──序陳良著《大馬華族文史正論》治安的警察不得濫權,人民投訴有門等;缺此,便不能稱為法治國家。在當代,缺乏有傚法治的國家,也不能稱為文明的國家,而其進步也將是有限的。

根據世界正義工程組織最近在華盛頓公佈的法治指數排名,大馬在66個國家中名列第59,倒數第7。這確是個得嚴正看待的課題。法治指數排名,是個比競爭力、經商環境、全球化指數等排名,更重要的排名;因為,這事關乎到基本人權與人生品質,是比經濟增長更重要的頭等大事。

說起來,大馬法治指數排名低,並不令人感到意外,雖說,理論上,大馬是個實踐議會民主制、選舉型民主、君主立憲制與憲法至上(Supremacy of Constitution)的有成文憲法的國家;只是,理論與實踐間存在著頗大的差距,也有太多的缺口有待填補。

比方說,雖然1948-1960年的緊急狀態已告一段落,可又出台了內安法令(ISA)來替代緊急法令,結果是予人換湯不換藥的感覺;1964年馬印對抗時出台的緊急狀態令也尚未正式解除;1983年出現了憲政危機;1988年的司法危機,及一系列的限制性法令,如社團法、出版與印刷法、大專院校法等。這難免會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人民的基本人權,甚至是危害到人身自由,如未審先扣留,且扣留期可一再延長的不當做法。

司法審查的重要性

本來,做為我國最高法律的聯邦憲法,也列舉了不少基本人權,如5-13便列舉了諸如人身自由權;禁止奴隸與強制勞動;一罪不二罰;及不溯既往;平等權;免受放逐與自由移動;言論、集會與結社自由;宗教自由;受教育權與財產權等。只是,一方面憲法中也存在著限制上述基本人權的一些條款,如第149條的反顛覆條款、150條的宣佈緊急狀態條款;他方面是行政權獨大(Executive Dominance)太過顯著,以至於司法機關變得過於消極無力,很少使用司法審查權(Judicial Review)來維護憲法的尊嚴。

有法治知識者皆知,司法審查,也就是法院審查議會的立法、修法、廢法等,是否合憲(Constitutionality),及政府官員的言行有否違憲(Unconstitutional)的檢查權,是維護憲法至上性與保障基本人權的關鍵條件,若法院抱著明哲保身的態度,正義就很難得到伸張。在大馬,這課題也涉及了任命法官的程序和司法管轄權分割的事宜。為此,如何有效制衡行政權獨大,也是保障基本人權的要件。

要落實憲政,讓人民享有免於恐懼的自由,有效地限制政府與濫權是必要的;為此,不僅要在政治上實現有效的兩線制,也須要公民社會的參與,更須要開啟民智,讓基本人權的知識深入人心,進而內化為一種判斷是非的基準;若不建立這一判斷是非的基準,就很易被機會主義的政客及其門客,利用族群或宗教情緒來混水摸魚。可見普及基本人權的知識是當務之急。

文章来源:东方日报 作者:孫和聲 2011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