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日星期四

01-12-11 那些年,他們一起通過的法案

歷史會如何記載這一天?

這一天,《2011年和平集會法案》在民聯議員集體退席、律師公會遊行抗議、人權組織反對聲浪、民間百姓質疑顧慮中,在國會下議院匆匆三讀通過。

 如果接下來在上議院也通過,並獲得元首御准后,“和平集會”這四個字,在馬來西亞將被重新定義。新法令下,街頭遊行將不再是憲賦的基本人權之一,而是“非法集會”。不管你是打算和平請願“保護小動物”,或“愛護大自然”,只要是一群人走上街頭,就屬于“非法集會”,警方就有權以“合理的暴力”驅散或逮捕你。

 影響如此深遠的法案,理應讓朝野雙方擁有足夠時間深思熟慮、深入探討,以讓人民感受到政府改革的誠意。

 可是,《2011年和平集會法案》從在國會提出一讀,到掀起激烈反彈,再到政府無關痛癢的修改,最后三讀通過,前后只用了一個星期時間。就連在國會二讀辯論時,議長還限制各黨只能各派一個代表參與辯論,而且還要限制發言時間,趕在4小時內匆匆完成二讀和三讀。

很趕時間嗎?

 我相信許多人心中都有同樣一道問題:政府很趕時間嗎?

 如果這項法案真的以民為本、如果政府的轉型計劃是認真的、如果首相真的那么渴望邁向“世界最佳的民主國家”,為何議長堅持要在一片爭議聲中,倉促通過此指標性法案,招人話柄?

 這么一來,反而加深了民間認為和平集會法案與其說保障人民集會表達的權利,不如說是政府為了壓制可能出現的淨選盟3.0遊行,或其他不利于政府的請願活動,採取的針對性手段。

 對國陣政府來說,這到底是一項勝利,還是壓垮駱駝的最后一根稻草,還有待觀察。可是對于納吉極力營造的“改革者”形象,則肯定是減分了。對于進行二讀和三讀過程中,在國會全程保持沉默、不發一言的國陣第二大黨──馬華公會,還有號稱國陣良心的民政黨,則再度印證了他們在民間被認為早已對國家決策無關痛癢的消極形象。

 《2011年和平集會法案》會不會像《1971年大專法令15(5)A條文》那樣,事隔40年后才被法院裁決為違反憲法,我們不得而知。

 我們唯一能夠確定的是,若干年后,當我們的下一代追究起來,我們必須很清楚地告訴他們,那些年,是誰通過了這條比緬甸還不如的法案。

文章来源:中国报 作者:凌國文 2011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