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高興看到由21個多元族裔與宗教團體組成的馬來西亞行動方略聯盟的成立。其舉辦的《多元共生、和諧共進》論壇,也是富有含義的主題。在像大馬這樣的多元社會,本就應走共存共榮、多元共進的路線,在區域化與全球化加速進展的當代,這個聲明更具緊迫性,否則,大家便會共沉而非共浮。
自二次大戰後以來,許多新興國家均是多元族裔國,都頗偏重國家的作用,也試圖用中央集權的方式,來進行國家建設與國族建設的宏圖偉業。由於過於偏重國家、中央集權與同一性,很易產生抑制社會多元性與公民社會的政策與做法,進而致成了許多不必要的內耗,如緬甸、泰國與大馬。
只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與全球化的作用,政府權力有日趨受到制約的趨勢;且利益的分化及人權、民主、平等思潮的滲透,免不了會促成各類新興勢力、利益集團與思潮的崛起,從而有助於壯大公民社會。更重要的是,隨著民智的開啟、民權的興盛、信息的流通,公民個體與公民社會中各類或好或壞的發聲音(voicing)自也難免會更趨響亮。
在像大馬這樣一個既威權,但又腐敗、治安敗壞、薪資停滯、物價遞漲、朋黨橫行、貧富差距惡化、缺乏問責、放縱道德危害(moral hazards)、治理不佳的國家,能出現本著公共權益與良知良能,挺身而出的公民行動,無疑是迫切的,也是監督政黨、政府、司法與行政不當行徑的必要力量。
大馬當前的現實是,各族人民的權益已日趨相互依存(interdependent),而不再如1980年代前那麼涇渭分明;這個相互性要求各族的有識之士突破族群藩籬,採取共同的公民行動(Common Citizen Action);若否,就會如往昔般被挑撥離間,被黑手各個擊破,以追逐少數特權集團的私利私益。能夠意識到沒有哪一族能置身事外,獨善其身,或幸災樂禍,是重要的心理突破;畢竟暴政與特權階層認權(錢)不認人的。
個體之間的人格、權利平等
從這個認識出發,就有必要在理論上塑造或傳播「理念國家」(Idea-State)或「公民國家」(Civic State)的理念,以作為行動的理論依據。所謂理念國家或公民國家,是指以公民資格為基礎,以共同的基本人權理念,良好治理、法治、問責、透明、社會公正,社會保障力為基礎的憲政體制。據此,全民就應對諸如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憲政體制(Constitutionalism)等有基本認識,也據此行動,這就涉及教育內容的設計了。
伸言之,人民的首要認同,是對上述理念與制度的認同,以建立包容性民主(Inclusive Democracy)。當然,這個包容性足以包容各類的族裔、語文、宗教、性別、年齡、地方、思想傾向等認同,而不必是相互排斥的。實則,多元的認同,恰恰是可抑制暴政的結構性力量。
歷史地看,美國的崛起力強國,便是因為美國基本上是個能容納多元族裔、宗教的理念國與公民國。雖然,在實踐上,理想與現實頗有距離,可人人生而平等,也天生具有追求各適其適的幸福的這人權理念,卻成為鞭策美國人向上的動力;1960年代的民權運動,或奧巴馬能當上總統,便與這理念國思路有關。大馬要更上一層樓,在思路上,便也須有這種觀念上的突破,即公民資格是第一位的,憲政民主則是全民的理念性認同(Ideational Identity),其下可以有多元多樣,各適其適,各信其信,和而不同的認同。
從哲理或政治哲學的角度看,這種理念或其制度形式──憲政民主或自由主義型民主(Liberal Democracy),是建立在自由主義哲學(Liberalism)的基礎上的。其基本信念便是,強調個人的自由、權利與選擇,是種個體本位的思路。它突出個體之間的人格、權利的平等,不承認社會或國家可任意剝奪個人的自由與選擇,如思想與信仰的自由。
一般上言,偏重國家主義(Statism)的社會,會偏重強國家、弱個體,甚至常用集體的名義剝奪個人的自由。這種漠視個人的集體主義(Collectivism),很易走上反人權甚至是侵略他國的法西斯主義路線,如二戰前的德國或日本。在多元族群、教群國,突出族群主義或宗教主義,也易發生集體性的非理性行為。因此,要鈍化非理性的族群主義,以免被濫用,就得突出基本人權、自由主義、多元主義與多元制衡的防暴機制與憲政民主。
文章来源:东方日报 作者:孫和聲 2011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