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5日星期一

05-12-11 矛盾

納吉在馬來西亞日前夕所發表的獻詞中信誓旦旦的表示,要將馬來西亞打造成“世界上第一流之民主體制”,其中的努力就包括將根據聯邦憲法第10條款,修改《1967年警察法令》第27項有關集會自由的條文,放寬集會自由。

 于是,在今年最后一季度的國會會議中,國陣政府提呈了《和平集會法案》。可惜,法案內容讓人大失所望,直呼“如此改法,不改也罷”!

 納吉承諾放寬集會自由,可事實上,《和平集會法案》卻多了數項在《警察法令》下沒有的約束限制。其中一項就是年齡限制。

 《和平集會法案》第4條規定,21歲以下的國人不得舉辦集會。背后的理由是,既然21歲才能投票,那么在能投票以前,年輕人不應該被允許主辦集會。

 可是,集會未必和投票有關,集會的目的也不必然和政治掛鉤,那么將集會的權利和投票的權利綁在一起,是沒有正當性和必要性的。未滿21歲的年輕人,也有不得不號召集會來表達自己的時候。

 其中一個最好的例證發生在東馬。馬來西亞沙巴大學位于納閩的分校,從2009年中旬開始就面對水供短缺的問題,不少學生因為無法忍受長期缺水的問題而轉校。在忍無可忍下,去年3月展開了抗議集會,以期得到部長關注。全院2500學生,約有1 千名學生參加了當天的集會,也吸引了警察駐守。為切身問題而群起抗議,他們做錯了嗎?

 另一個近一點的例子,發生在今年11月。近千名蘇丹依德利斯師範大學的學生,展開長達4小時和平請願,針對教師安排的課題,向教育部提出7項訴求,包括要求教育部確保師範畢業生,在最短的時間內被調派到學校執教,莫讓他們背負著高等教育基金貸款的壓力,在家中空等。

以集會捍衛權益

 這樣的訴求不合理嗎?以集會來捍衛自己的權益,有何不當?

 可是,《和平集會法案》通過並生效后,沙巴大學納閩分校和蘇丹依德利斯師範大學的學生,都喪失了他們以和平集會來傳達訊息的權利,倘若違反,他們將被罰款最高不超過1萬令吉。

 首相納吉日前才在國會宣佈政府將修改《大專法令》第15條文,以允許21歲學生參政。一邊廂為大專生的結社自由鬆綁,另一邊廂卻又通過《和平集會法案》為大專生的集會自由製造新的枷鎖,這是嚴重的前后矛盾,顯示國陣政府並沒有真正瞭解“天賦人權,生而有之”的真理。

文章来源:中国报 作者:張念群 2011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