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6日星期一

16-07-12 公众利益为先

一个制度的维持,需要法律的支撑。一套机制的完整性及有效性,更加需要执法机构的强力配合,否则,整个制度的原则性及公信力将会遭到破坏,进而连带有关部门的公信力也受到质疑,人民对有关机构的功能也会失去信心。

因此,作为一个具有监督功能及执法功能的公共机构涉及执法的原则性问题,理应以遵循法理为先,情理为次。尤其是涉及公众利益的大是大非的原则底下,更应该遵法守法,严格执法,如此才能彰显有关机构的威信。

近来,许多小贩商及其他商家到超市大量购买5公斤装的非商用或家用食油,导致市场家用食油短缺,以致公众在开斋节佳节前夕没有办法买到食油而怨声四起。

国内贸易、合作社及消费人事务部部长拿督斯里依斯迈沙比里表示,政府绝对有权采取行动取缔这些抢购家用食油的小贩,但是,法律不外乎人情,“以致该部常常陷于法律及情理之间的争扎”,无法对他们采取强硬的取缔行动。

根据条例,小贩商仅允许购买17公斤装食油,而不可购买受政府补贴,价格较低的家用的5公斤装食油。如今一些商家大量收购家用食油,作为商业生产用途,这点已明显违法。有关贩商到超市抢购食油囤货的行为已经扰乱市场,造成普通消费者的不便,有关商家明显已经抵触法律,属于违法的行为。

在保护公众利益的大前提下,贸消部应该采取严厉的执法行动,取缔有关违法的商家,以儆效尤。

公共机构应该时刻秉持以民为本的精神,依据法律采取严厉的执法行动对付侵犯公众利益的违法者,这才是符合情理。有关当局不应以“有碍情理”为由,选择与违法商家妥协,政府如果不采取行动,将对消费者不公平。毕竟,贩商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不可违法行事,与民众互抢食用油,破坏市场的运作与秩序。

我们认为,有关部门没有理由只对违法者讲情理,却反过来作出对公众有违情理之事,这点明显已本末倒置。当然,有关当局应严明执法,在证据确凿,公正持平的情况下取缔有关商家,相信在符合法理与情理的情况下,受到行动对付的贩商,都会心服口服。

我们促请有关当局依法行事,并确保佳节前夕拥有足够的食油在市场供应,让消费者安心过节。政府照顾广大民众的行动,也肯定获得人民的的拥挤与支持。

文章来源:南洋商报社论 2012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