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7日星期二

17-07-12 國民和諧法與煽動法

首相納吉日前宣佈將廢除煽動法令,並表示會制訂新的國民和諧法令取代,以進一步鞏固和促進民間的種族關係與宗教和諧。政府的這種積極進取,當然算是件大好事。和大專法令、內安法令、出版及印刷法令相同,煽動法令向來備受爭議,特別是該法令訂立時馬來亞未獨立,其更是從英殖民政府在1915年為海峽殖民地制訂的煽動出版條例演變而來,早已不合時宜。

雖然煽動法令全文只有11項條文,和我國現有的各式法令相比顯得有點“小家子氣",但由於其歷史悠久,甚至在聯邦憲法出現之前已存在,因此其在我國的司法體系中具有一定的歷史地位和法律價值,也是出於這個原因,國會修訂煽動法令的次數並不多,僅在513事件後修訂,步伐緊隨著我國二戰後20年內相對脆弱的政治格局,且和內安法令一樣帶有抗反動元素。

作為一部具爭議的抗反動法,煽動法令由於未免除司法審查權(第5、第8條文的起訴程序和搜查令的發出),而且第3條文對煽動與其企圖都擁有非常詳細的詮釋,模糊部份較少,因此對於我國如此特殊又複雜的多元種族社會來說,無可否認具有其存在意義。但由於後天執行不足的問題,該法令目前已無法阻嚇擅於玩弄種族課題的政治人物,導致其逐漸失去了存在價值。

此外,煽動法令產自政局動盪的大時代,以阻嚇通過煽動實現反動的行為為主,僅僅用來維持各族河水不犯井水的現狀。這種64年前分而治之的微觀精神的延續,讓該法令缺乏真確推動國內種族與宗教和諧的宏觀思維,令國內種族關係無法更進一步,因此廢除煽動法令,是為明智之舉,至於將取而代之的國民和諧法,若內文正如其名般以促進宏觀和諧為主,更是大善。

首相表明煽動法令現有的3大煽動行為依然會納入構思中的國民和諧法,即策動憎恨、藐視或煽動人民對馬來統治者的不滿(第3(1)(a)條文)和策動讓統治者失去民心(第3(1)(d)條文)、灌輸種族和社會階級彼此敵對的思想(第3(1)(e)條文),以及質疑聯邦憲法第152(國語地位)、153(土著特權)或181(統治者主權)條文保障下的課題或事物(第3(1)(f)條文)。

換言之,這個構成煽動法令的最關鍵條文,將在國民和諧法中獲得保留,這或會讓民眾有種新瓶裝舊酒的感覺。因此,政府必須展現更多誠意,在即將制訂的國民和諧法中加入更多的宏觀思維,包括界定國民在促進種族與宗教和諧的義務和定義、擴展第3(2)條文的豁免細節、增強司法監督與審查等,甚至增設處理種族或宗教糾紛的機制,掃除民眾對煽動法令的刻板印象。

文章来源:星洲日報‧作者:惟誠 2012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