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6日星期二

06-12-11 彈性處理女傭條例

紛紛擾擾的女傭課題,協調了好幾個月,在兩國領導層的斟酌下,終於拍板定案,8萬名印尼籍女傭也將於12月初陸續到來工作,讓僱主們鬆了一口氣。

當僱主以為女傭解凍,將可為他們在家庭瑣雜事中分擔一些責任時,當局卻準備強硬施行販賣人口法令,在有關法令下,安排女傭到店中工作,或到別處做工,僱主將在法令下被控,一旦罪成,最低懲罰是罰款50萬令吉,監禁3至20年或兩者兼施。如此一來,聘請女傭不單沒有減輕負擔,反而加重了僱主的心理壓力。

一名人民代議士曾說,這是矯枉過正的做法。的確,這就好比一位員工,被僱主派到外坡出差,做回同樣且熟悉的工作,都可能牴觸該法令,令一般普通僱主不知所措。那過年過節,閑暇時到父母家坐坐,看到屋內骯贓時,幫忙打掃也屬牴觸刑法?眾所周知,現時家庭,車輛是必備交通工具,而偶爾洗車也不屬於其職責?家裡沒人,帶女傭到店內去,僱主在忙做生意,而女傭卻坐在哪兒不動,僱主還要另付費聘請他人打掃?

報章上時有虐傭之害群之馬,但屬個案,並且佔少數。同樣的,女傭做出違反其職責的行為,也時有所聞。當然,雇用關係是建立在雙方互信的基礎上,雇用雙方都要互相尊重各自的職責範圍,僱主要以情理對待員工,而僱員也要有吃人一口,還人一斗之心。女傭千里迢迢,來到彼邦工作,主要目的也是為了尋求較高的收入,好讓家人有安穩生活。僱主過份的要求,將會使女傭落逃,最終損失的還是僱主。因此,雙方應存“魚幫水,水幫魚”的共榮之景。何況,一些人聘請女傭是為了照顧家中年邁長者,工作時間較長,需要雙方加以協調、溝通;而為政者也不應隨意援引一些法令來增加人民的心理負擔。

在國家經濟積極轉型當兒,善用人力資源,對提高我國生產力才有幫助。當局應放寬條例,彈性處理民生所需。政府要協助人民解決問題,而非製造問題引起人民恐慌。

文章来源:星洲日報‧作者:清德 2011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