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党总统候选人: JohnMcCain 麦卡恩
民众怎样选出总统?
美国总统大选每四年举行一次。十一月第一个星期一以后的星期二是投票日。五十个州和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的选民共同参与,进行间接选举。
美国宪法规定,大选采用“选举人团制”,即首先由选民投票,选出“总统选举人”;然后由选举人投票,获得半数以上选举人票的候选人,当选为总统。
选举人由各州按照州议会所定方式选派。其数目等于该州在国会的参、众议员总数。根据法律规定,参议员、众议员、联邦公职人员不得成为选举人。
因为选举人必须向选民保证,支持某位候选人。所以,当一个州的多数选民投票支持某一候选人时,那个州的“总统选举人”就必然要支持本州选民的决定。这就形成了一个重要的选举规则:“胜者通吃”。即任何一个州,哪个候选人获得多数选民票,即获得该州的全部选举人票。
随后,总统选举人于十二月第二个星期三以后的第一个星期一,集于各州首府,选举总统和副总统。
选举人票的数量,体现州权平等原则,根据各州在国会的议员数量而定。例如,每个州都在国会有两名参议员和至少一名众议员,所以,任何州都至少有三票。但人口多的大州,除了这三票以外,众议员人数越多,选举人票数也就越多。一九六一年,美国宪法修正案批准华盛顿特区可以像州一样有总统选举人。
这样,美国国会有一百名参议员、四百三十五名众议员,加上华盛顿特区的三票,总统选举人票总共就是五百三十八票。
在“胜者通吃”的选举人团制度下,选民票和选举人票是两个不同概念。获得多数选举人票的候选人才能当选。
如果没有人获得多数选举人票,则由众议院按照一州一票的原则,对获得选举人票数位居前三的候选人进行表决。各州的投票必须得到多数众议员的认可。得绝对多数票,即至少二十六票的候选人,当选为总统。一八二四年大选中,亚当斯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当选的。
此外,解决选举纷争还有其他办法。一八七六年的纠纷由国会成立选举委员会投票解决,二000年则由联邦最高法院投票解决,两次选举最终都以一票定江山。
美国选举人团制度
根据美国宪法,美国总统选举实行选举人团制度。选举人团制度自1788年第一次实行以来,已经经历了200多年的发展与演变。
选举人团制度规定,美国总统由各州议会选出的选举人团选举产生,而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总统候选人获得全国50个州和华盛顿特区总共538张选举人票的一半以上(270张以上)即可当选。
美国各个州拥有的选举人票数目同该州在国会拥有的参众议员人数相等。根据规定,美国国会参议院由每个州选举出的2名议员组成,而众议院议员人数则根据各州人口比例来确定。因此,人口多的州产生的众议院议员人数就多,同时在总统选举时拥有的选举人票也多。如人口最多的加利福尼亚州的选举人票多达55张,而人口较少的阿拉斯加州只有3张选举人票。鉴于这种情况,在历届总统竞选中,人口众多的州都成为总统候选人争夺的重要目标。
选举人团制度还规定,除了缅因和内布拉斯加两个州是按普选票得票比例分配选举人票外,其余48个州和华盛顿特区均实行“胜者全得”制度,即把本州的选举人票全部给予在该州获得相对多数普选票的总统候选人。由于各州选举人票的数量相差较多,这样就可能出现在全国普选中累计得票多的总统候选人不能赢得总统选举的情况。美国历史上曾多次发生上述情况,一些总统候选人虽然在大选中获得的普选票少于竞争对手,但却因得到的选举人票多而当选。
美国宪法还规定,如果所有候选人都未能获得半数以上的选举人票,则由国会众议院从得票最多的前三名候选人中选出总统。1824年,约翰·昆西·亚当斯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最后由众议院投票表决后被指定为总统的。
选举人团制度是美国共和制、联邦制和分权与制衡原则结合的产物,同时也是多种利益间妥协与协调的结果,因此必然存在着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与弊端。近年来,美国要求改革选举人团制度的呼声不断,但由于多种因素阻碍,改革始终无法进行。
美国总统届、任、位的区分
谈及美国总统,经常会遇到届、任、位这三种提法。美国总统的届、任、位具有各自不同的含义,因此理清它们之间的关系和区别十分必要。
根据美国宪法,总统选举每四年举行一次,四年为一届。如果总统在任期内死亡或因故去职,未能满任,另由他人接任,则继任总统和前总统属同一届总统。例如,约翰·肯尼迪在1963年11月遇刺身亡,林顿·约翰逊接任,他们二人均为第44届总统。
总统的“任”是指他的任职而言。一个人如连续担任几届总统,仍被认为是一任。富兰克林·罗斯福就属于这种情况,他1933年至1945年连任4届总统。但一个人如先后担任几届总统,但不属于连选连任,那么当选几次就算几任。格罗弗·克利夫兰1885年至1889年和1893年至1897年两度入主白宫,因此算作两任。
“位”是指担任过总统的人数。美国自1789年开始举行总统选举至今,已先后有42人担任过总统职务。
美国今年举行的总统选举将选出第56届总统。如奥巴马或麦卡恩当选,他将是第56届、第44任和第43位总统。
美国总统大选每四年举行一次。十一月第一个星期一以后的星期二是投票日。五十个州和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的选民共同参与,进行间接选举。
美国宪法规定,大选采用“选举人团制”,即首先由选民投票,选出“总统选举人”;然后由选举人投票,获得半数以上选举人票的候选人,当选为总统。
选举人由各州按照州议会所定方式选派。其数目等于该州在国会的参、众议员总数。根据法律规定,参议员、众议员、联邦公职人员不得成为选举人。
因为选举人必须向选民保证,支持某位候选人。所以,当一个州的多数选民投票支持某一候选人时,那个州的“总统选举人”就必然要支持本州选民的决定。这就形成了一个重要的选举规则:“胜者通吃”。即任何一个州,哪个候选人获得多数选民票,即获得该州的全部选举人票。
随后,总统选举人于十二月第二个星期三以后的第一个星期一,集于各州首府,选举总统和副总统。
选举人票的数量,体现州权平等原则,根据各州在国会的议员数量而定。例如,每个州都在国会有两名参议员和至少一名众议员,所以,任何州都至少有三票。但人口多的大州,除了这三票以外,众议员人数越多,选举人票数也就越多。一九六一年,美国宪法修正案批准华盛顿特区可以像州一样有总统选举人。
这样,美国国会有一百名参议员、四百三十五名众议员,加上华盛顿特区的三票,总统选举人票总共就是五百三十八票。
在“胜者通吃”的选举人团制度下,选民票和选举人票是两个不同概念。获得多数选举人票的候选人才能当选。
如果没有人获得多数选举人票,则由众议院按照一州一票的原则,对获得选举人票数位居前三的候选人进行表决。各州的投票必须得到多数众议员的认可。得绝对多数票,即至少二十六票的候选人,当选为总统。一八二四年大选中,亚当斯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当选的。
此外,解决选举纷争还有其他办法。一八七六年的纠纷由国会成立选举委员会投票解决,二000年则由联邦最高法院投票解决,两次选举最终都以一票定江山。
美国选举人团制度
根据美国宪法,美国总统选举实行选举人团制度。选举人团制度自1788年第一次实行以来,已经经历了200多年的发展与演变。
选举人团制度规定,美国总统由各州议会选出的选举人团选举产生,而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总统候选人获得全国50个州和华盛顿特区总共538张选举人票的一半以上(270张以上)即可当选。
美国各个州拥有的选举人票数目同该州在国会拥有的参众议员人数相等。根据规定,美国国会参议院由每个州选举出的2名议员组成,而众议院议员人数则根据各州人口比例来确定。因此,人口多的州产生的众议院议员人数就多,同时在总统选举时拥有的选举人票也多。如人口最多的加利福尼亚州的选举人票多达55张,而人口较少的阿拉斯加州只有3张选举人票。鉴于这种情况,在历届总统竞选中,人口众多的州都成为总统候选人争夺的重要目标。
选举人团制度还规定,除了缅因和内布拉斯加两个州是按普选票得票比例分配选举人票外,其余48个州和华盛顿特区均实行“胜者全得”制度,即把本州的选举人票全部给予在该州获得相对多数普选票的总统候选人。由于各州选举人票的数量相差较多,这样就可能出现在全国普选中累计得票多的总统候选人不能赢得总统选举的情况。美国历史上曾多次发生上述情况,一些总统候选人虽然在大选中获得的普选票少于竞争对手,但却因得到的选举人票多而当选。
美国宪法还规定,如果所有候选人都未能获得半数以上的选举人票,则由国会众议院从得票最多的前三名候选人中选出总统。1824年,约翰·昆西·亚当斯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最后由众议院投票表决后被指定为总统的。
选举人团制度是美国共和制、联邦制和分权与制衡原则结合的产物,同时也是多种利益间妥协与协调的结果,因此必然存在着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与弊端。近年来,美国要求改革选举人团制度的呼声不断,但由于多种因素阻碍,改革始终无法进行。
美国总统届、任、位的区分
谈及美国总统,经常会遇到届、任、位这三种提法。美国总统的届、任、位具有各自不同的含义,因此理清它们之间的关系和区别十分必要。
根据美国宪法,总统选举每四年举行一次,四年为一届。如果总统在任期内死亡或因故去职,未能满任,另由他人接任,则继任总统和前总统属同一届总统。例如,约翰·肯尼迪在1963年11月遇刺身亡,林顿·约翰逊接任,他们二人均为第44届总统。
总统的“任”是指他的任职而言。一个人如连续担任几届总统,仍被认为是一任。富兰克林·罗斯福就属于这种情况,他1933年至1945年连任4届总统。但一个人如先后担任几届总统,但不属于连选连任,那么当选几次就算几任。格罗弗·克利夫兰1885年至1889年和1893年至1897年两度入主白宫,因此算作两任。
“位”是指担任过总统的人数。美国自1789年开始举行总统选举至今,已先后有42人担任过总统职务。
美国今年举行的总统选举将选出第56届总统。如奥巴马或麦卡恩当选,他将是第56届、第44任和第43位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