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5日星期二

05-04-11 购屋者利益为先

房屋与地方政府部准备修改1966年房屋发展法令,以援引刑事法典调查及对付随意搁置房屋发展计划的发展商。该部部长曹智雄解释,修正法令确保条文合时宜,以保护购屋者权益。

在目前,凡是涉及房屋搁置计划的发展商及公司董事只会被列入黑名单,日后无法再进行房屋兴建计划,但是,这项做法只能说是“防君子,不防小人”,一些被列入黑名单董事,只需要以他人名字登记,即能再度叱咤房屋业。

截至去年底,房屋部已将1291名房屋发展商包括4745名董事列入黑名单。利商特工队的常年报告,去年国内有161项房屋计划被搁置,共牵涉5万605间房屋及3万2848名买家,当中5573个单位为廉价屋,8687个单位是中价屋。

我国房屋发展政策容我国房屋发展商素来都是采取“先售后建” 售屋方式,购屋者只能够凭图想像欲购买的房子,缴付订定,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批准之后,银行会根据房屋发展计划的进度代贷款人发放贷款予发展商。

房屋发展商一般都支持“先售后建”,因为发展商可以根据发展进度取得资金周转,不需付还更多贷款银行利息,营运成本无形减少;但是,这个制度却对购屋者不利,一些发展商拖延交屋、兴建房屋货不对办、甚至是发展商骗走购屋者订金等,这些都是“先售后建”政策的缺陷。

房屋及地方政府会将向内阁建议,以便在2015年起强制所有房屋发展商实施“先建后售”售屋方式,以全面保障购屋者利益。

这个做法可说是为弥补“先售后建”的缺陷,很遗憾这项改变却需付出惨重代价。

“先建后售”在世界多个国家行之有年,在我国也非新鲜事,政府早在2007年1月1日非强制性推行“先建后售”售屋方式,当时建议包括“10:90方式先建后售”制度,购屋者只需支付首期10%订金,其馀的款额即等待房子建好之后才缴付。

采纳这个制度的房屋发展商将获得的奖掖包括政府加速批准申请、豁免缴付20万令吉执照抵押金、豁免兴建廉价房屋等。

发展商基于利益关系,普遍上都无法接受“先建后售”售屋方式;主要原因是发展商需有足够资金才能发展新房屋计划、国内金融机构是否准备为发展商及购屋者提供新的贷款配套等。一些较小型发展商也担心这项政策可能导致房屋发展业最终会被数家大规模发展商垄断。

一旦内阁批准先建后售政策之后,我们希望政府能够尽快与国行及金融机构商讨如何发放贷款予发展商,并在政策生效之前,完成融资条件和指南,以避免房屋发展业出现中断现象。

我们希望政府在与国行及金融机构商议贷款架构时,也应考虑到具潜质的发展商,切莫让整个房屋发展业被垄断,只有在自由竞争情况之下,购屋者的利益才会受到维护。

文章来源:南洋商报社论 2011/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