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7日星期三

27-06-12 馬路上的錯誤誘因

在大馬,每一個駕駛人士,通常都有一則和交警打交道的故事。以我個人經驗,就不止一則了。

大馬的紅綠燈,很少有彈性化的“閃動”功能――紅綠燈一直閃著紅燈(或黃燈),開車人士來到路口時,可自行判斷沒有來車後,就往前駕駛。由於工作的關係,我常在深夜開車回家,在我居住社區的紅綠燈,是那種很笨拙切換著紅燈和綠燈的交通燈,通常一些沒有耐性的司機,會闖紅燈,然而在不遠處,常常會一位交警跳出來攔下他們。

我曾因為“搶黃燈”而遭暗夜執法的交警攔下來,“先生,你知道闖紅燈是罰300令吉的喔?”交警微笑問我。在以前,我會用很長的時間展開“談判”的過程,結果通常就只有兩種:領傳票,或不領傳票;不過這幾年,我會忍痛直接跳到“領傳票”的結果,並視之為一種“公民稅”,以強化自己的守法意識。

不過,如果在不久的將來,交警對我說,那張傳票不是300令吉,如果被控上庭之後,要罰嚇死人的2千令吉,我想我會退縮,“選擇”不去接領傳票,我相信大部份和我同屬低收入的公民,都負擔不起耗費近整個月的薪水,來付交通罰款。

雖然只要準時還罰單,數額還可以減少,但高達2千令吉的法庭罰款,會阻嚇我闖紅燈的衝動嗎?高額的交通罰款,真的減少交通違規,或是激勵了更多的交警上路去執法?

經濟學上,有一種叫做“錯誤誘因”的概念,意即政策制定者,原以為實施的政策可以減少某種不好的事發生,結果卻出現反效果。

舉例來說,沒有人會同情強姦犯,尤其當受害者是我們認識的人,單單用想的,我們就像把強姦犯碎屍萬段,那如果說,修改法令讓強姦犯不止判牢刑,更要判死刑,這好不好?有知識的立法者會告訴你,這樣做是不行的,強姦犯如果犯案時,知道罪行是死刑,他會想,反正強姦是死刑,殺人也是死刑,不如殺人滅口。這樣做不止保護不到女性,反而會助長姦殺案的上升。

在交通規劃上,錯誤誘因的例子也不少。墨西哥市是全世界空氣污染最嚴重的城市之一,在90年代,市政府為了減輕污染的情況,曾經落實”車牌號碼輪流開車制”,譬如車牌是奇數的車子,星期一、三、五才能上路,偶數車牌上路天數則是星期二、四、六。這個計劃好不好?乍看起來不錯,因為政府似乎減少了一半上路車子的數量。

但是久而久之,反效果浮現了。人民覺得此政策不方便,一些經濟能力過得去的家庭,買了第二部車,在不同的天數代步;一些家庭也延緩老舊車子的使用年限,或是購入殘舊的二手車應對,結果二手的排污問題更嚴重,最後空氣污染的問題變本加厲,沒多久,政府就放棄了這個計劃。

我國交通部推行高額罰款制,要著重宣導,如果讓人民的印象,是停留在一起交通違例事件上庭後,罰款額可能抵上一個月的國民平均所得,可以肯定的,這個案例必列入經濟學上錯誤誘因的例子中。

文章来源:星洲日報‧作者:植建成‧2012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