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憲法》第152條文在規定馬來文為國家語言的同時,也保證各族群可以自由學習、使用和發展本身的母語教育。因此,多源流教育是憲法所賦予的母語教育的權利。
偏偏有政治人從中作梗,顛三倒四指多元流教育體系有礙於國民團結,宣稱不同源流學校導致各族人民自小缺乏接觸的機會。不僅如此,某位歷史學者也曾表示教育制度須重整,這包括推行一個源流的學校。更有人建議馬來西亞應該推行新的「社會契約」,實行單源流的教育。
這些學術界人士和政治人物始終沒有摒棄其狹隘的思維,高喊「社會契約」為前提的論調,其實在硬扣帽子,一知半解「社會契約」的意思,最後把矛盾指向族群關係。毋庸置疑,不同源流學校和國民團結的關係並不是勢如水火,語言只是一個媒介,絕對不是建立共同意識的關鍵。《國語法》National Language Act1963/67(Revised 1971)第2條文提到國家語言乃是用於官方目的。我們應該學會以事論事,認清自身學習母語的權利和改善教育體系是截然不同的議題。
縱觀過去的報告書,「國語」的地位來自於官方的肯定,擬定報告書的人都希望國民共同建立一個屬於馬來西亞人民的共同語言,但沒有要消滅其他源流學校的議程。其一,《1956年拉薩報告書》曾指出,馬來語作為教育系統的主要媒介,希望「…建立國家課程規定…目標是:「…讓所有種族的兒童以國語為主要的溝通語言(bahasa pengantar yang besar(utama))」,雖然無法立即執行,但是可以逐漸增強。其二,《1961年達立報告書》也提及馬來語言必須作為所有學校必修的科目,「國語應從小學一年級開始授課,包括華文小學、泰米爾語和英語授課的學校(不論是學校的援助,援助或半獨立的學校)」
作為國民,學習國語這份歸屬感,是在政治學上是國家認同和馬來西亞民族的認同,是國家和民族的定位;不同源流學校則給予本身的文化認同。但任何一種源流學校的弱勢不是一個孤立的現象,過去所面臨如撥款被大幅度削減、易名風波、設備,教育部解散國民型某中學董事會等等事件才是最大的障礙。所以,如果政治人要以「全民團結」為由來削弱母語教育的認識與做法,完全是對教育報告和憲法片面的誤讀。多源流學校要秉持的是自由開放有教無類的門檻,而國民當然要行使憲法賦予的權利到任何的學校就讀。
要促成各族群的友好、親善和團結,首要條件是平等和開放,以及彼此之間的尊重和包容。有關當局應深思熟慮委任語言學家和教育工作者來改善母語教育、國語與其的語言教學,貫徹多言語言教育的政策。最重要的是要檢討填鴨式的教育模式,提供良好的師資等等,好讓國民可以選擇支持母語教育,並肯定學習國語和其他語言的積極意義。
另外,政府必須交出誠意和耐心,解決我國教育體制的問題,以行動來否決所有荒唐的謬論,並貫徹多元文化的概念。對於教育而言,教導和提倡包容、接納和擁抱多元種族才是教育方針的重點。
文章来源:东方日报 作者:黃潔木美 2011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