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3日星期五

13-07-12 煽動法令廢除之後

用國家和諧法令取代煽動法令,從字面和字義上看,應該是跨前一步,我們歡迎任何進步的轉型和改革。

但是,回到根本,還須看這轉型和改革實踐下來後是否名副其實,這比任何美麗的辭藻,更為重要。

世界上沒有絕對的自由,只有相對的自由。這句話已是老生常談,也是普世價值。但自由的定義,就是橡皮帶那樣,總是可伸可縮,要伸多少,要縮多少,完全在於掌權者的作為。

所以,如果沒有實質上的改變,煽動法令不過是換了身份、改了新的名稱而已,不要以為言論從此自由了,不受任何約束了,可以暢所欲言了。

理智的說,即便是有了相對比較大的言論自由之後,我們也需時時警惕,不要濫用言論自由,不要用言論自由合理化自己的偏激甚或極端狹隘的言行。

請記得,也請時時提醒自己,國家和諧法令之下,還有3大禁區,包括尊敬及效忠國家元首和馬來統治者,不能引發憎恨、侮辱或對他們不忠的情緒;你不能挑起不同族群或社群之間的惡意情緒或敵意;你也不能質疑聯邦憲法第三部份第151、153、181條款中所闡明保障的任何事物、權力、階級、地位、特權或主權。(最後一項,還真難理解!)

換言之,你如果做了以上3項當中的任何一項行為,即使是無心之失,你仍然會受到法律的對付。

法律文字是很有“彈性"的東西,“煽動"的字眼沒有了,但“挑起情緒"是指甚麼?“引發憎恨"是指甚麼?“挑起敵意"又是指甚麼?它們不也是含有“鼓動"的行為嗎?“鼓動"和“煽動",實質上有甚麼分別嗎?

還好,法律這東西,仍有它一定的依據性,也有普世價值作為基本的標準,不能任意而為;否則,法律就成了甚麼都是、也甚麼都不是的遊戲了。

對待法律,我們需有“與時並進"的要求。法律不能僵化,當時代進步了,人的觀念改變了,舊的法律就需徹底廢除,或者由修正的法令或全新的法令所取代。但有一點不得不強調的是,法律的精神和其公正性,是不容妥協的。法律的執行不能有“選擇性",也不能僅僅在枝節上作某些調整!

文章来源:星洲日報‧作者:林明華‧2012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