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家有車的結果,是馬路上的交通擁擠了,並衍生車禍增加和空氣污染等問題。
還有一個連帶的現象是,交通違例事件多了。
交通違例事件多了,意味著交通罰款多了。這又衍生新的問題:貪污事件也增加了。
坦白說,我幾乎天天都觸犯交通條例,而最常犯的,就是超速。
我上班的路途,有一段海濱公路。這條路,以前只是一來一往的雙程車道,時速限制是60;現在它已被擴建成一條來回共有6條車道的寬闊大道,但時速限制仍然是60。
所以,駕著駕著,我總是“不知不覺”忘了減速。外地來的朋友,就更加不必說了,他們怎會想到,一條擁有3條車道的康莊大道,時速限制竟然低至60?
天天駕車的朋友,幾乎沒有不和交警打過交道的。而這樣的經驗,坦白說,十之八九,都是不愉快的。
所謂不愉快的經驗,是接到了交通罰單。萬一倒霉至此,處理的方式只有兩種,一是循規蹈矩,乖乖到警局交通組柜台繳付罰款或等上法庭;二是向開罰單的交警“求情”。
說到“求情”,大家都心照不宣,那可是一門“你幫我、我幫你”的大學問,既要懂得察言觀色,也要膽大心細,才不會“撞板”,以致“求情”不成變“賄賄”,賠了夫人又折兵。
多年前,我曾在一篇文章裡提到,被交警取締時,可用“馬來西亞方式”尋求解決,一名高級警官因此約見了我。我看了他給我的國文翻譯版,發現“馬來西亞方式”被譯成“賄賂”,便當場指出,這樣的翻譯不符原意。警官問我,那“馬來西亞方式”是指甚麼?我硬拗說,是指“協商”啊。他聽了會心一笑,也沒多說甚麼。
當然,所謂“協商”,結果也有兩種,一是交警放你一馬;二是他會問你,“你要我怎樣幫你?”,結局就是你知我知的“你幫我、我幫你”。
我無意貶低交警的形象。交警的形象如何,不容我貶低,也不須我貶低,社會大眾自有公論,警方也心知肚明。
我不怕說,交警中不乏害群之馬,至於是害群之馬比不害群的馬多,還是不害群的馬比害群之馬多,那就不必多說了。總之,只要仍有害群之馬,交通違例罰款的阻嚇作用就大打折扣,得益的反而是那一大票害群之馬,因為這也意味著,“你幫我、我幫你”的價碼,亦要“水漲船高”了!
文章来源:星洲日報‧作者:林明華‧2012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