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7日星期三

27-06-12 從傳票談起

交通違例罰款,最低300,最高2千。這樣的新聞標題,映入眼簾,立即讓人生氣。

且慢!陸路交通局副總監依斯邁阿末澄清,交通違規罰款是300令吉或以下,只有被帶上法庭的案件,罰款才介於300至最高2千令吉。

就說嘛!第一次犯錯是蠢,第二次就不應該再犯同樣的錯誤。

2010年4月19日,交通部向下議院提呈1987年陸路交通(修正)法案一讀,建議把原本最高300令吉的交通違規罰款,提高至1千令吉,立即罵聲四起,首相署部長納茲里隨即在4月21日宣佈撤回法案。

這次修改交通法令,是要提高法庭交通案件的罰款,但是法案卻語焉不詳,搞到所有媒體把它寫成:交通傳票最高罰款從1千提高到2千。

如果法案條文寫得清清楚楚,如果官員即時向媒體解釋法案的原意,就不會擺了這個大烏龍。前事不忘,後事之師。

說回2012年陸路交通(修正)法案,根據依斯邁阿末的說法,提高罰款是要對付冥頑不靈的違規者,確保法庭判處的罰款,不會少過傳票的罰款雲雲。然而,我相信其中一個目的是要解決累積傳票的問題。

根據現有的做法,若違例者在15天內繳付罰款,只須付150令吉,15天至30天200令吉,30天至60天250令吉。如果不服,把案件帶上法庭,法官可以判以最高2千令吉的罰款。

高罰款即可警告違例者不要上庭挑戰執法單位,也可提醒他們快點繳清罰款,但加重懲罰有效嗎?

從2000至2008年,警方、陸路交通局和吉隆坡市政局累積未繳罰款的交通傳票總數近1千700萬張,總額逾25億5千萬令吉。

政府是在2010年5月決定不取消傳票,也不給予折扣,但是到了年底,又宣佈傳票罰款折扣50%,折扣優惠甚至一再展延,至2011年3月10日才結束。

在優惠期間,平均每天有3萬1千500張傳票繳清罰款,期限屆滿時,增至18萬7千400張。

但是,沒有人知道在沒有折扣後,這1年來累積的傳票是不是又創新高?交通部又有甚麼對策,可減少累積的傳票?

關鍵還是在於執法與效率,傳票發出去之後,有沒有跟進的機制?一方面表現強硬的態度,一轉身立場就變了,誰還相信政府是玩真的?

同樣的,反貪污、減少罪案等工作都要持之以恆,這才是政府轉型計劃的精髓。

“三天打魚,兩天曬網”,缺乏專注力是政府行政的弊端。

文章来源:星洲日報‧作者:林瑞源‧2012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