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1日星期三

11-04-12 修订大专法的几个大方向

政府日前向国会下议院提呈2012年大专法令修正法案,允许大专生参政。我们希望大学教育行政和高等教育品质能因为大专法令的修订,而能有大幅度的改善和突破性的提昇。

我国半个世纪的发展经验当中,其中一项令人詬病的便是大学教育的品质一直落在其他各项建设之后,尤其是国家学术的深耕和成熟,更是问题重重,难有突破的契机。当然,本地大学教育和学术之所以无法蓬勃发展,有许多原因是属於先天条件的限制,诸如种族入学固打而导致的“学术排挤”和身处国际学术分工体系的“边陲”地位等。但是除了这些歷史和外在的因素之外,数十年来的教育政策本身,更是一个关键性的內在因素,阻碍著大学教育的进步。换言之,便是政府的教育政策过於著重行政管制和社会控制,而严重忽略了对教育自由和学术独立应有的鼓励和推动。

由於这个症结的存在,也使得大专法令在过去虽也有过修订,依然摆脱不掉这个国家“控制”的政策心態,大学也就跟中、小学一样受到国家教育行政体系层层的束缚,而无法將大学教育分而治之;在这种结构的限制之下,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的应有理想,当然也就大打折扣了。

因此,大专法会不修便罢,要修就得从根本上修正这种控制的心態,透过修法將政府的行政干预程度降低,而使大学的自治地位提高;唯有先確立这种修法的大方向和根本精神之后,具体法条的修正,才会有实质的意义。

为了达成上述保障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理念的落实,在修法时,除了依据宪法对大学宗旨的界定和高教部的职权赋予之外,更应充份根据1971年大专法案第15条文中对学生言论、讲学自由权认定的精神,在大专法修订时,明文规定保障学术的自由和维护大学的自治。

保障大学里的学术自由,首先就得肯定大学行政体系的独立与自主,而且其发展方向要能够完全不受外来政治和其他力量的干预。要做到这点,目前大专法赋予政府与高教部大而无当的主宰权力就得加以约束和降低,而让大学本身有较大的弹性和自由的发展;也唯有如此,时下社会大眾所批评的“大学生对时事与政治冷感”的缺陷现象,才能有改善的可能。

高教育应谨守政党与校园分际的立场,也就是贯彻大专法令第15条文,既可尊重学生参加政党履行党员责任的权利,然而法案第15(d)条文严禁学生將政治带进校园以保持校园中立,不受政党等外在力量过度介入。过去许多政治人物都表示,大学校园已是大社会的缩影,成为各政治势力兵家必爭之地,与其大家暗中较劲,不如在“公开公平”的原则下化暗为明竞爭,因此在修法让大学生参政並参选,但禁止学生將政治战火引入校园。不过校外政党暗中支持某特定候选人竞逐学生团体要职,恐怕一时还无法杜绝。

大专法令修正后,大学校园势將成为政党势力的角逐场所,校园的寧静及学术的发展,必然受到干扰。大学生是国家未来的社会菁英,必然是各政党积极吸纳的对象,在新法令下,大学生当然有权利自由加入政党。可是校园毕竟有它的特殊性,学校以教学研究为主,政党在校园之內的活动形態,仍须有起码的规范。政党必然尊重校园自主,不要將校园泛政治化,使学校的学术活动受到扭曲。

有些民主国家允许校园之內有政党党员组成的学生社团,例如美国及法国;有的不准政党在校园之內成立分支组织或学生团体,例如日本、韩国,而我国大专法案第15(2)(C)条文列明,任何参政后的学生,都不准参与校园选举或担任校园团体职位。我们认为校园设立政党分支组织確实不妥,不过学生校园参政的限制不妨放宽,只要维持学生党员组成的社团,正式向学校申请社团登记即可。而由学生党员组成的社团,也应降低政党色彩,在校园內的活动不应凸显政治气氛。例如学生党员有权利参加该党的初选投票,可是不在校园之內从事竞选活动及投票。过去马大、理大、国大甚至工大学生团体的选举,难免带有政党竞逐的影子,虽然合乎民主原则,可是將学生团体选举过度政治化,似乎也不相宜,新法修正后如何防范导引是个考验。

文章来源:星洲日报社论 2012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