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打民联州议员助理索取拨款回扣风波,似有越闹越大之势,日前双溪大年又有华团出面,指证该区有数社区因拒绝给付三成回扣,以致有关拨款在宣佈將近一年后的今天,仍未交到社团手中。这个讯息虽令人震惊,但不令人意外,因为长期来索取回扣已经成为官场的潜规则,就连学校拨款也不能倖免。
贪污腐败风气的形成,根源在於社会未走向法治之道;贪污腐败之未能有效遏止或消除,原因就在於没有健全的法制。法治的社会,是一切依法行事,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政府和个人的行为受法律制约,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一些州属政治与经济特权氾滥,一方面是执政党处於执政地位,把它置於国家和宪法之上,党比法大,权比法大,权力缺乏有效的法律和监管机制约束;另一方面,很多担任党政职务的民意代表,利用自身的权势和关係网经商谋利,成为富得最容易的一群,他们虽然不涉及贪污勒索,但毫无疑问是享有实质的特权。既然有法律之外的特权与特权阶层,必然有“上樑不正下樑歪效应”,腐败现象怎能消除?各州政府如有决心全面肃贪,建立廉洁的公务体系,必须先从法律制约的权力著手,割除特权这颗腐败的毒瘤。
一般民眾对政府的印象,是建立在与官员直接接触之后所推论出来的,如果收回扣確是官场普遍现象,那就要彻底根除这种收取贿赂的积习。
民意代表及官员腐败日益蔓延的另一原因,是有法不依,执法的力量薄弱。所谓有法不依有两个涵义:一是政府早已颁佈惩治贪污和瀆职的法律,但长期来援引法律追究刑责的比率很小,现在被判重刑的贪污犯,绝大多数是芝麻小官,大贪污犯反而容易侥倖脱身;二是中央与各州政府並未认真落实反腐败的法令。
上述腐败能否有效整治,还关连到有无独立的廉政体制。政府若有根治贪污腐败的决心,应吸纳香港和新加坡的经验,全面建立廉政体制,首先是公务员的財產或利益关係申报制。在香港、新加坡,公务员的非份之財会受廉政单位调查,韩国、台湾也实施“阳光法案”,高级公务员的財產包括太太的珠宝都在媒体下曝光。为取信於民,政府应实施財產或利益关係申报制,这是对廉洁自律公务员最公平的制度,也最有效打击贪污腐败。只要建立申报制,不仅国內贪官污吏可以查出来,把赃款转移到国外者也逃不了,最终可追回部份財物以充实国库,也必能在民眾中树立廉洁的形象,挽救公信力的危机。
但必须强调的是:单凭严刑峻法並不足以消灭贪污。中国歷史上惩贪最严者莫过於明朝。根据《二十二史札记》:“明祖严於吏治,凡守令贪酷者,许民赴京陈诉,赃至六十两以上者,梟首示眾,仍剥皮囊草”,而有明一朝,贪污纳贿之风却始终未尝稍敛。换言之,要根绝贪瀆,不能单凭严刑峻法,必须从制度的层次来加以分析。如果社会制度中缺乏一股可以不时监督政府运作的制衡力量,让官员的贪污行为形成制度化而发展成为一种潜规则,贪污之风便很难戢止。
我们可以用民意代表索取回扣,来说明甚么叫做贪污行为的制度化。地方社团通过民意代表向政府申请拨款,民意代表直接或间接向有关社团要求一成至四成的回扣。按理说,这整套作业程序一旦变成规矩,许多人便会有所风闻,只要政府决心彻查,应当不难掌握情况。然而有些人或者碍於情面,或各另有顾忌,往往不便採取行动,而肃贪单位也只能“奉命行事”。久而久之,惩办贪污便很容易流於“两天打鱼、三天晒网”之事,而贪墨之徒投机之心一生,贪瀆之风便难以戢止了。
目前吉打州议员助理索回扣事件已形成各说各话的局面,在州议会制衡功能不彰的情况下,也只能仰赖行政首长痛下决心来遏止贪风。然而,我们希望大家能从制度的层次来分析贪污问题,一方面加速议会的新陈代谢,一方面全力消灭贿选,让更多的清廉刚正之士进入议会,让议会充份发挥监督政府的制衡功能。总之,民意代表索取回扣就是贪污,贪污不能根除,不但是政府的耻辱,也是全体国民的耻辱!
文章来源:星洲日报社论 2012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