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與少數族群權利系列:多語國家與語言平等
全球至今共有約7,000種不同的語言,但卻只有200多個國家,因此多語國家乃常態,反而單語國家僅是少數特例。另外,世界上約有四分之一的國家有不只一種官方或半官方地位的語言。
如上所述,許多國家為了應對其社會的多元性,而制定了保障少數族群權利的法令,以避免族群之間因權利不均所引發的衝突。簡單而言,國家在處理少數族群語言的基本方式可分為四種:以領土原則為基礎的平等多語國家(比利時與瑞士),以身份權原則為基礎的平等多語國家(加拿大與芬蘭),不平等多語國家(英國與法國),以及單語國家(保加利亞與希臘)。
基於篇幅所限,本文將集中探討前兩類的理論與實踐,後兩者則不加多談。
以領土原則的多語國家
以領土原則的多語國家是指在少數族群佔人口大多數的區域,以其語言為區域行政用語。領土單語現象(territorial unilingualism)是為了避免語言的重疊,因為這將對強勢語言有利,而對弱勢語言造成巨大傷害。為此,確立少數族群語言為行政用語,將賦予該語言實用性,製造一個有利的環境以鼓勵語言的學習與保存。此外,在族群集中區以多數人語言提供公共服務,可降低實施與行政成本,同時避免少數族群被強勢語言誘惑而放棄族群語言。
過往歷史中所發生的少數族群爭取文化與語言權利的案例,最終往往以領土原則解決,給予少數族群在特定地區的公共領域,如:教育機構、公共設施與公函佈告享有其語言權利,甚至劃定自治區。這樣可避免少數族群被主流文化淹沒,也可賦予少數族群語言存在的實際意義,促進語言與文化的保存。
然而,此方法的缺點在於,若區域內的少數族群的人數甚少,無法達到賦予語言權利的門檻,而被迫迎合社群多數人語言,對該族群的居民而言仍是種語言歧視。
以領土原則的多語國家中,瑞士是其中典範。瑞士政府在規劃國內各族群的語言地位時將其分成二類,「國家語言」與「官方語言」。領土原則要求每個人適應當地的主要語言,實施「一區一語言」以滿足族群對語言權的要求。瑞士憲法中闡明德語、法語、意大利語與羅曼許語乃國家語言。除羅曼許語之外,其餘都是官方語言。倘若聯邦與羅曼許語人聯繫時,該語言也是官方語言。憲法中第二條也指出各郡有權決定其官方語言,但也須尊重本地的少主族群的語言。另外,為了支援弱勢語言,如意大利語與羅曼許語,憲法中也闡明聯邦政府須制定支援措施,以保護及推廣意大利語以和羅曼許語。
瑞士26郡(6個為半郡)依據其人口比例劃分成22個單語郡(17個德語,4個法語,1個意大利語),3個雙語郡與1個三語郡。至於多語郡內部也是以不同的單語行政區所組成。每個郡都以其主要語言為官方語言,遷移者須入鄉隨俗,以當地主要語言進行日常事務,以及與當地政府部門溝通,其子女也須送進以當地官方語言為教學媒介語的學校就讀。聯邦政府與地方政府溝通則遵照領土原則,使用當地官方語言,聯邦政府與個人是依據身份權原則,個人可自由選擇憲法上任何一種官方語言與聯邦政府聯繫。這使得聯邦公務員須持有較高的語言資格,職位越高則要求亦越高。
瑞士憲法中體現的語言平等精神,與聯邦政府在保護及推廣少數族群語言所付出的努力,在不傷害其他語言群體的情況下,成功的滿足弱勢語言族群如意大利語與羅曼許語族群對語言權的要求。由此可見,平等的語言權利以及尊重弱勢族群的權利,對維持一個多元族群國家的穩定與和諧是何等重要。
以身份權原則的平等多語國家
身份屬於個人,因此以身份權原則的平等多語國家,將少數族群的語言都一一列入官方語言,以保障每個人無論在任何地方,都能以其偏好的官方語言與政府部門接觸。此原則較適用於族群和語言界限不斷流動與重疊的情形。若說領土原則是區域性單語主義,身份權原則是全國性的雙/多語主義。群眾除母語之外,基本上需學習另一種官方語言,以便增進族群之間的互動,融入大社會之中。
身份權原則雖在法令與政策下公平對待各官方語言,少數族群也不會因區域的限制而喪失其語言權利,但實施上卻非易事。雙語官方語言在推行時會產生執行上的問題,尤其是加重政府財務上的負擔。語言是溝通的工具,並非單純僅涉及個人權利,當試圖將多種語言運用在行政用途時,它會是一筆可觀的行政開銷,如培訓雙語公務員、發佈雙語文告與製作雙語表格等。一個國家官方語言越多,就越無法單純的實施身份權原則的多語政策,須納入一些領土原則成分,或設定門檻、限定官方語言的數量與應用範圍。
英法雙語:加拿大的案例
加拿大是英語和法語的雙官方語言國家。加拿大秉持身份權原則,以保障各省的英語或法語的少數族群的權利。1970年《官方語言法案》賦予法語與英語同等的官方語言權利。在人口達到特定數量的區域,聯邦政府將提供法語和英語的服務。
另外,法令下也設立「官方語言監察官」,該部門直接向國會負責與擁有廣泛的調查權,以調查有關違反該法案的案件。隨後通過的1982年《加拿大人權法案》對雙語政策有更全面的規範,強調每個加拿大公民在中小學均可選擇接受英語或法語教學的權利(第23條)。
在實施身份權原則的雙語政策時,往往也受制於領土原則的限制,或須指定一些特定的門檻。在加拿大,雖然法令闡明英法雙語的平等地位,但基於現實考量,只有少數區域政府有能力施行雙與政策。此外,聯邦政府的雙語服務只提供於人口約有百分之5的少數族群,或是10萬以上人口中至少有5,000名少數族群的城鎮。
我國可依據縣市議會轄區,劃分不同的行政用語區。每個區域可使用該區的主要語言為行政用語,多元族群的地區可劃為多語區,可以身份權原則實施多語政策,或者依族群比例選擇一種行政語言。此外,縣市議會也可根據每十年的人口普查重新檢討其語言政策。
中央政府則需實施分權化(decentralization),將權力下放至地方政府,如讓地方政府有權力決定該區的官方用語與教育政策。學校則可依據當地人民的需求選擇教學用語。
另外,若依據我國族群結構,若設定門檻,實施身份權原則的多語官方語言政策並非不可行。少數族群語言也不會因行政語言的重疊而被其他語言給淹沒。以當今的社會狀況,若我國實施多語官方語言,可規定每人需學習至少兩種官方語言(如華語與馬來語),這對現在的制度並沒造成很大的影響(非土著早已具備)也可以促進我國各族群間的文化瞭解。
在參照了瑞士與加拿大的平等語言政策後,不難發覺我國其實具備充分的條件及能力實施此類政策,問題癥結是在於執政者是否有此政治意願,是否有長遠的願景。
(待續)
文章来源:东方日报 作者:江偉俊 2012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