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7日星期日

27-06-2010 教育政策须遵循宪法

副首相兼教育部长慕尤丁在国会中说:教育政策原本就以发展国小为优先,包括校地、建校、扩建以及维修都须以国小为主。

副首相並非第一次阐明类似政策,2个月前,他在国会总结元首御词时已指华淡小不能与国小享同等地方,否则就违反了宪法和教育法令。

可惜的是慕尤丁副揆没有说明宪法与教育法令有哪项条文规定政府必须优先发展国小,而华小与淡小则不可与国小享同等地位。

相反的,我们知道《1961年教育法令》第1部份第2条文清楚列明国民小学、华文小学以及淡米尔文小学拥有相等地位,且都属全津贴学校,也即政府须对这3种源流学校负起全资发展责任,所以副首相兼教育部长慕尤丁说华淡小不能与国小享同等地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换言之,“优先发展国小”、“华淡小不能与国小享同等地位”並非国家教育政策,歷任教育部长,包括首相纳吉担任教育部长时都不曾讲过这样的话,因为无论宪法或教育法令都没有这样的政策。

在社会契约方面又怎样呢?国父东姑阿都拉曼在1985的录音访谈(大马电台和RTM1在2007年2月9日同时播出)中说:巫统和马华谈判破裂。经过再协商后,华人及马华同意马来文为国语,巫统则同意在独立后继续办理华校,与马来文学校同为国家教育主流。

既同为国家教育主流,国小与华小当然没有主次之分,没有“优先发展国小”这回事,否则就违反了宪法、教育法令以及社会契约,可见“优先发展国小”、“华淡小不能与国小享同等地位”確非国家教育政策,它只不过是当今教育部或现任教育部长的教育政策而已,是属於私法,但这已是法外立法的事,教育部或教育部长有这种法外立法的权力吗?他们可以违反宪法和教育法令(且不说社会契约)行事吗?

教育部於1970年代无视教育法令,也没有经过內阁和国会討论就擅自把学校划分为全津贴与半津贴,那次的法外立法令到华社平白无由地缴付第二所得税。

教育部这次再订立私法,擅自列“优先发展国小”和“华淡小不能与国小享同等地位”为政策,显然已无视宪法之尊严,无视教育法令的权威,但倘若“优先发展国小”和“华淡小不能与国小享同等地位”这种政策也一如全津半津之划分,积非成是,成了教育部奉行的政策的话,它对华教的伤害力当远在全津半津之上,因为它把华小从同为国家教育主流打入次要教育体系,所以实在不容华社忽视。

文章来源:星洲日报‧作者:罗汉洲‧2010.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