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犯被押上法庭申请拘留令或被告上庭面对聆审,通常出现两种场景,有的坦荡荡面对媒体的镜头,从容就“摄”,不当一回事;有些人即使被判罪入狱,也喜怒哀乐不形於色,坦然以对。最近因私运受保护野生动物而被提控的一条好汉,就是这副模样,他如此淡定,可能与曾经在外国被判入狱的经验有关。
但是,多数时候,一些嫌犯或被告上庭,会用一切可行的办法把本尊遮掩起来,有的惊恐万状左闪右躲,狼籍不堪:有的由亲友护驾抵抗摄记的镜头,甚至对摄记动粗泄怒。有的对容貌防曝早有部署,让媒体无从窥摄。近期庭史上,也许是卷涉蒙古女郎炸尸案的被告面目保密功夫最到位,这3名原任警察的被告得助於官官相护,在押送进出法庭的时候,都蒙著脸,五官从未露馅。在台湾,黑帮份子行凶廝杀被押上庭,普遍上都想在江湖上搏出位的现象,任由媒体猎取镜头。
司法界有一句鏗鏘有力的经典名言,意思是说:在法庭还没有作出判决之前,每个人都是清白的。也许受到这迷思的感染,报章都自我规范,把被告或嫌犯的眼睛加工遮掩,也就是打马赛克,用以维护被告的权益,以免被公眾未审先判,当作罪犯看待。但这种“传统美德”,也会斟酌情况稍有越諭,比如多月前姦淫多位女学生的老汉,以及涉嫌把女富商等4人焚尸的律师嫌犯,他们在被警方押往肇事现场时的图片,都没有遮脸,心理上似乎存有揭恶扬奸的心態。
如今,报章已经可以摆脱这一枷锁,放胆刊登嫌犯的照片,因为高庭最近作出具有指標性的判例,认为嫌犯一旦带上法庭就自动丧失隱私权,可任由读者观看尊容。
6年前,在诺丽达命案被当作嫌犯的芬兰產品营销经理米高,起诉新海峡时报图文並茂刊登他的照片而提出誹谤的诉讼,法官刘美兰裁决他起诉索赔2千700万令吉无效,反而须赔偿9名答辩人15万令吉。
法庭认为,报导中,起诉人被列为嫌犯是一项事实,而非凶手,不构成誹谤。任何人被押上庭已不属於机密资料,其照片自动丧失隱私权,不受任何法律所保障。
上述判例,已消除各语文报章长期心存道德上和法律上的自我压制,今后可以刊登嫌犯的姓名和照片,不必顾虑到吃官司的后果。而今后读者阅报时也可以获取更大的知情权。问题是,那些上庭的嫌犯如果有所避忌本身的面貌无所遁形,便得使尽法宝跟摄影镜头玩躲猫猫的伎俩了。
文章来源:星洲日报‧作者:林放‧2010.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