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9日星期日

19-02-12 执法或犯法?

按照我们老百姓的知识,与能懂得的道理来思考与衡量、怀疑、受疑或疑为什么什么,那是在说明:“什么什么”都是还不被确认,没有证据佐证的事与物。

不过,在警方风化组等执法单位来说,似乎不是这样;也许警方另有他们的概念与道理。

于是,我们读到新闻,也看到照片,一群到我国来的外籍女郎,她们长发披肩、肤肌洁白温润、容貌可人;她们也似乎都穿着迷你短裤,招展着修长的玉腿,性感而吸引人的视线。

然而,她们被赶鸭式的被赶上警察车,掩遮脸孔,或愤怒、或耻辱、或悲伤地“哭哭啼啼”。

看着照片,因不太懂得法治与犯法的规章,谁能不为她们那落难的情景而同情之,而不禁自问:这是谁家的娇娇女?为何竟犯法被逮捕?而她们到底犯了什么法?

然而,她们是“外籍女郎”,不是我们的女儿。

媒体报道的是:她们被疑是“卖淫女郎”,警方反风化组要取缔操淫业的夜店,在一家俱乐部的娱乐场与夜店附近的一间女郎的宿舍内,逮捕了她们。

卖淫须动作现象佐证

一群外籍女郎,也许纯是因缘际会,居住在同一间宿舍里,而落得“疑卖淫”而集体被扣捕,根据的道理是什么?
卖淫又是怎么回事?

“卖淫”要是能成为一种指责或犯罪的依据,是否需要一定的动作与现象来佐证?比如要有买淫者?没有买淫者与动作,又怎能卖淫呢?

打击卖淫无可厚非,不过,凡事应依法行事,以法治人和服人。

文章来源:南洋商报 作者:竹聿久火 2012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