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4日星期四

24-11-11 還敢集會嗎?

如果國會通過2011年和平集會法案,相信更少人願意,也沒有能力舉辦當局視為合法的集會了。

雖然政府取消了須向警方申請准證的條文,但是警方設定了更多條件,如果不遵守這些條件,或者是集會附近“有利害關係者”反對,警方仍然可以拒絕集會的舉行;即使集會進行中,若警方認為集會抵觸法律及干擾到公共安寧,也可使用合理的強硬手段解散集會。權力還是操在警方手中,集會的空間和自由反而縮小了。

另一方面,集會法的諸多限制,也使舉辦集會需要更大的費用。

首先,主辦當局必須先鑑定符合法律的集會地點。水壩或蓄水區、濾水站、發電站、油站、醫院、消拯局、機場、火車軌道、陸路公共交通終站、碼頭、橋樑和海港、宗教場所、幼稚園和學校、醫院以及相關場所的50公尺範圍內都不能集會,看來集會地點只剩體育館和森林;租用體育館或需數萬令吉,若允許在街頭集會,就不用一分一毫。

其次,主辦當局必須有組織能力,先是提早30天前用信函通知警方,警方在12天內開出條件和限制,包括規定參與集會者遵守法律、維持集會的秩序、繳交清潔費等等。要滿足這些條件,須有足夠的財力和人力。

在集會舉行期間,若有非公民、15歲以下公民進入會場及其他違法行為,警方可對主辦當局施予1萬至2萬令吉的罰款。如果有人故意安插非公民進入,或在會場做出煽動性言行,主辦當局就要吃官司。所以舉辦集會承受更大的壓力,沒有預備一筆資金,千萬不要去搞集會。

集會法把事情複雜化,是因為執法單位把集會視為“大事件”。警區主任在接獲集會通知後,須在48小時內在各顯眼處張貼集會通知書或其他方式,以告知集會會場周圍的居民、商家,附近即將有一場集會,然後周遭人士可在5天內,以書面方式表達擔憂和抗議。

如果警方接到一場集會的通知,警方就要安排大批警察處理上述程序;警隊要應對罪犯,又要如此大陣仗的處理集會,如何有足夠的警力?政府的開銷肯定增加。

以往警方在應對街頭示威時,都是提早一兩天設立路障、封鎖進城的道路,引起大塞車和怨聲載道,結果是國家和人民付出這筆無形的社會代價。現在的集會法在重複這種做法,勞師動眾,換來惡評。

要使大馬的集會法更民主和開放,就必須先擯棄“排斥集會”的心態,否則一切都是原地踏步。

文章来源:星洲日報‧作者:林瑞源‧2011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