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集會法案聽起來很動聽,因為有兩個字「和平」,但卻有點像披著羊皮的狼。這個法案不單無法章顯馬來西亞的民主和自由,反而是進一步約束人民的自由集會權力。
國會修改法律的原則,應是把法律修改得更符合社會訴求,同時保障人民享有更大的自由。和平集會法案匆匆地推出,內容如申請准證需要30天、兒童不能參與、不能夠在特定場所附近抗議、不能夠遊行示威等等,儘是鉗制人民的自由。顯然,這一切都是以709淨選盟遊行作為「藍本」而草擬的。
法案的前提是,基於示威遊行干擾民眾生活,所以必須立法「保障」人民。過去眾多的集會中,除了巫統人士或土著權威組織的集會多少帶有恐嚇和擾亂意味,其它的示威在警方干預前都是非常和平的,最近709淨選盟遊行就是最佳證明。
如果今天工人要抗議老闆不發工資,難道他們必須申請准證,等待30天過後才抗議嗎?等到准證簽發,集會後勞資開始談判,看來工人的家屬都不需要開飯了。還有,誰知道警方發不發准證?警隊原本的職責是執法,現在卻開始享有決策權,決定是否簽發准證。如果警方拒絕,上訴的單位竟然是部長。這樣的安排是否有考慮到可能的利益衝突?
去年在蓮花苑州選區內,有一個花園的睦鄰計劃組織搞了一場宴會,70%的嘉賓竟然都是穿制服出席的警察,那主辦當局又是向誰申請准證呢?說穿了,這個鉗制自由的和平集會法案,顯然是為異議份子量身定做的。目的就是為了不讓人民有機會到表達立場,也無法接觸民聯的論述,聽取不同的意見。更重要的是,防止類似709的大集會再次出現在馬來西亞。
文章来源:东方日报 作者:李映霞 2011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