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9日星期二

29-11-11 投票要簡單實在

外評選讀:投票要簡單實在

我總是主張尊重憲法及憲法精神,但我並不曉得,原來檢察總長阿都干尼也是同道中人。他非常在乎國人遵守憲法規定,因此還在他人不認為出現憲法問題的地方,發現了一些憲法課題。

在聯邦憲法119條下,任何公民只要達到21歲,住在國內其中一個選區,不是精神病患或囚犯,並向選委會登記,就能成為選民;若定居海外,則可成為「缺席選民」。

但檢察總長阿都干尼卻認為,如果要在人們投票後,在手指霑上不褪色墨水,以避免相同一人重複投票的情況,我們就需要修改憲法119條文。

我認真地翻開我國憲法,檢查他所指的這一條文。這條文的確存在,但我反覆閱讀,並無法發現為何要在選舉使用不褪色墨水,就有必須修改這條文的必要。

簡單來說,119條文是關於誰有投票權利的法令。如果你在這法令下有投票的權利,只要這權利沒有被剝奪,我不認為這法令有任何問題。

你可以在我的食指上塗上不褪色紫色墨水,或在我臉上畫上複雜的圖案,只要我能夠投票,就沒有什麼是違憲的。

其實真正要修改的是人民必須登記才能夠成為選民的規定。我們為何不能在滿21歲時就自動成為選民呢?要查明哪位大馬公民已滿21歲並不難,只要身份證上的誕生日離今年超過21年,那這些人就已超過21歲了,就是那麼簡單。

我喜歡簡單的事物,如我希望能在我支持的候選人旁邊在選票上做出選擇。

我希望任何會計算的人都能參與計票工作。

我希望任何人都能夠查看選舉進行事是否有人耍手段,因為檢查紙片是不需要什麼資格的。

我也不喜歡如電子投票這樣複雜的事物。我不喜歡選票被轉換為電子形式,因為沒有人知道當局將如何處理這些選票。

我要的是我能拿著大馬卡到投票站,領取一張選票及一支鉛筆。做出選擇後,在我的手指上用不褪色墨水做記號,然後滿足地離開。就這麼簡單。

也許由於我思維過於簡單,看不出總檢察長想表達的是什麼。

文章来源:东方日报转载 作者Azmi Sharom博士是馬來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星報》 評論 18/11/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