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6日星期六

26-11-11 大馬君主制簡述

2011年12月,大馬將換最高元首,這個元首輪任制(rotational system)是如何演變而來的?這就得從英國人干預馬來半島說起。

歷史地看,在1874年英人干預霹靂之前,英人只滿足於在海峽殖民地(檳城、馬六甲與新加坡)擁有海軍基地與商站,而不想深入馬來半島;只是,由於主要幾個產錫的馬來土邦(Malay States)內亂不斷,影響了海峽商人的工商利益與人身安全,殖民官才被促介入,進而與華人私會黨及馬來邦君(Malay Rulers)簽立和平條約。依照條約規定,馬來習俗與宗教事務依然由君主管治,而其他事務則聽從英駐紮官(Residents)主管。這種安排,也可說是大馬君主立憲制(Constitutional Monarchy)的最早形式。

1896年,英人把霹靂、雪蘭莪、彭亨與森美蘭組合成行政統一的「馬來聯邦」(Federated Malay States,FMS),成了馬來亞聯邦制的先驅。1897年,聯邦總駐紮官瑞天鹹安排一個稱為「Durbar」的四邦統治者會議,以聯絡四邦的感情與協作。這便成了我國統治者會議(Conference of Rulers)的前身。此制度本與名詞本源於印度,是從印度引入,而非本土創新。

1909年,英人在聯邦設立聯邦議會(Federal Council),並讓四邦邦君參與後,統治者會議便一度中止。後來,由於四邦邦君不滿其地位未能在聯邦議會中受到適度重視,才恢復統治者會議,但會議也是隔多年才舉行一次,如從1897至1930年,只舉行了4次。不過在1948至1957年,則舉行了50次。1957年獨立後,則被賦與了新的職能,每年通常開會3至4次。

部分決策需統治者禦准

根據聯邦憲法第38條,統治者會議的職能為選舉正副元首;決定是否禦准聯邦內的任何宗教措施、儀式擴大施行至全國;決定是否禦准任何需要統治者禦准的立法或任命;依據憲法第182條,任命審理統治者案件的特別法庭(Special Court)大法官;依據憲法第142條給與赦免(pardon)或緩刑、減刑等;此外,也可討論國事。只是討論國事時,首相、首席部長、州務大臣等得陪同出席,以便咨詢。有關改變州界,直接影響到統治者的尊嚴、地位或有關憲法第153條的事宜,也需要統治者禦准。

審理統治者的特別法庭是1993年才設立的;之前,各州統治者享有刑事與民事豁免權(Judicial Immunity)。萬一罪名成立(尚無此例),統治者會議也有權赦免其罪,即不須下台。但要起訴統治者,也得事先經過檢察總長(Attorney General)認可,且非國民不可起訴統治者。元首選舉只有九個世襲邦君(玻璃市拉惹(Raja),森美蘭最高統治者(Yang Di-Pertuan Besar),其他七州蘇丹(Sultan)才可參與。未成年,或因某種因素被視為不適者(如神智不健全)者不可參與,不想參選者可通知掌璽大臣(Penyimpan Mohor Besar),以把其名排在名單後。

起初,選元首是按即位資歷(Ascension Seniority)排名。在選舉時,只有九位參與者與掌印大臣在場,選票由掌印大臣與最資淺的統治者計算,結果出來後即毀票。元首與元首後的薪酬與年金則按政府統一基金(Consolidated Fund)支付(憲法第35條)。

依據憲法第32條,元首是我國地位最高者,其次為元首後;元首也是國會組成部分(其餘為上下兩院)。在實踐議會民主制的我國,元首為國家元首(Head of State),也是權力的來源(雖然,實際上權力來自人民),而首相則為政府首長(Head of Government)。易言之,元首是名義首長,而首相則是實權首長。前者統而不治(The Sove reignreigns but does not rule),後者治而不統。

按英式議會君主制傳統,議會是最高權力機構,首相由議會選出(通常是多數議席黨的領袖),由元首任命;之後,首相向元首提名人選組織內閣,而內閣則對國會負責。在英國,這種議會至上,即君主得依從行政首長諫議行事(act on advice)的傳統,形成於1688年的光榮革命(Glorious Revolution),是立憲君主制的源頭。

享有一定的酌情權

所謂立憲君主,意指君主得按照憲法規範行事,也就是依首相諫議(advice)行使權力,這一方面滿足了治權民授的民主原則(主權在民),他方面也可使君主保住其尊榮,超然與國民團結的象徵,即若有事故,其責在首相與內閣,而非君主;因君主並不介入實際的政事。

雖說元首得依首相諫議行事,可在大馬,元首在特定情況下,也享有一定的酌情權(discretion/budi bicara),而非完全的虛君。若首相或州務大臣不能取得議會多數支持,統治者則可酌情不任命他;或若統治者覺得尚非解散議會的時機(如剛選舉不久),也可拒絕聽從首相諫議。此外,在國會休會期中,元首依首相諫言,享有發佈緊急狀態權。

除了是國家元首、議會的組成部分與名義上的行政首長,元首也是三軍總司令(憲法第41條規定)、伊斯蘭教首長(檳城、馬六甲、沙巴、砂拉越與其本身州屬)。元首對外代表國家,是榮典(honours)的源泉(因此有權賜封勳銜)與正義的源泉(任命上級法庭法官與司法專員)。

在大馬,許多高級文武官員是由首相提名,元首任命的。只是在實務中,其權力的行使受到明文的憲法,或非明文規定的憲法慣例(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制約。在大馬,1983至少1984年及1994年也曾發生過君主與首相不和的憲政危機,其結果皆是君權受到進一步削弱。依照原來規定,所有法案在國會兩院通過後,都需元首禦准才能生效;修憲後規定,元首若不簽名禦准,30天後新法案自動生效。

308政治海嘯後,由於政黨勢力較趨平衡,君主的作用也會因勢而起微妙的變化,選舉後若出現懸置議會(Hung Legislature,即無單一陣營取得明顯多數)時,其酌情權就可能使他變成造王者(kingmaker)。

文章来源:东方日报 作者:孫和聲 2011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