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6日星期六

26-11-11 言論自由的維護和限制

在我國,那些捍衛本身享有公民基本自由權利的人屢屢被當作是冒犯者來對待。然而,不負責任的報章天天利用聳動的標題製造狂亂的情緒、有人雇用烏合之眾來恐嚇主辦單位,警方的介入不是為了驅散流氓,反倒突擊為了探討公眾利益而舉行的合法閉門會議。那些煽動恐懼和仇恨,挑起種族和宗教情緒的人卻獲得了當局的同意、支持或不採取行動而佔了上風,主宰議程。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19條文保障言論自由的權利,然而,第20條文也要求政府禁止“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加以禁止”。

要找出恰當的平衡點絕非易事,但其中的涵義明確:只要不是針對某一個體或群體鼓吹仇恨的主張及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的行為,言論自由便應當受到維護。任何限制應當是立定在追求正義和民主原則的基礎上,而非用於對付那些象徵正義、民主的人。

不過,為限制言論自由而制定的法律往往是為了保護那些在引人爭議的課題上壓制批評、異議及公共辯論中受益最多者的權益。

像伊斯蘭姐妹組織這樣一個維護穆斯林女性平等地位及替她們伸張正義的團體,被妖魔化為反神論、反伊斯蘭及反伊斯蘭法的;像淨選盟這樣一個要求自由和公平選舉的聯盟,被寫成對國家安全與公共秩序構成威脅;抑或是像“性向自主”這樣一個呼吁承認不同性向和性別認同的活動,被蓄意譴責為“性自由”的慶祝活動,非但不被認可為合法行使言論自由權利,反倒被視為煽動有可能引致暴力衝突的歧視和敵視行為。

首相在“馬來西亞日”發表演說時,承諾打造一個“實踐完好運作、兼容並蓄的民主制度,以至高無上的聯邦憲法、法治及尊重基本人權和個人權利的精神為基礎,維護國家和平昌盛”的新馬來西亞。極端份子卻針對那些要求享有受憲法保障的基本自由權利者發表仇恨語言、動輒向警方投報,以及當局基於種種限制法令而持續傳召維權人士到武吉安曼警察總部或警局展開另一輪盤問,如何能創建一個民主、包容性強的馬來西亞?

一個實踐民主制度的政府必須捍衛、打造,成為一個提倡公正、平等、民主及人權原則的公共空間。

文章来源:星洲日報‧作者:再娜安華‧伊斯蘭姐妹組織董事 譯:曾慧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