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人民普遍對和平集會法案持有負面看法,總檢察長阿都干尼表示無法理解。因為當局制定法案前,曾參考了多個國家,包括在人權擁有良好記錄的澳洲的法令,也幾乎是完全採用有關法令內容,因此照理人民應該滿意和接受這項法案。
事實上,阿都干尼的“無法理解”,也是我國許多領導人心中的疑問。因為他們自認已經做得還不錯的事,卻不知為何仍然無法得到民眾的支持和肯定。
當政者與民眾認知出現差距的情況,史不絕書。例如清朝末年,當政者經歷各種內憂外患後,終於在1906年下詔“預備立憲”,並於1908年宣佈“九年後實行立憲”。過後更由於輿論壓力,於1910年11月宣佈縮短預備立憲期限為5年,並宣佈召開國會之前,先設責任內閣。
然而,這個在1911年5月8日成立的內閣,逾半成員都是滿清皇族或與滿人,不但被譏為“皇族內閣”,也引起更多不滿,認為清朝政府沒有誠意實行憲政,間接促成同年10月的武昌起義,並導致清朝政府垮台。
當時清朝政府已經意識到改革是必要的,因此在下詔“預備立憲”之前,還派了5大臣到歐美各國考察憲政制度,擇優而用,因此照理而言,人民應該滿意和接受這些改革措施。但是一系列改革措施出台之後,民眾的反應卻是惡評如潮。
有人說:“民意如水,宜疏不宜堵。”集會與表達意見,正是展現民意的一種方式,也是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力。
但是一般認為,相對於現有的法律,和平集會法案不但沒有更有效的疏導民意,其條文所展現的,反而是處處防、處處堵的思維。這樣的思維與法條,即使在形式或象徵意義上,都無法達到改善執政當局形象的效用。
套用唐代名臣魏徵的名言:“民如水,君如舟。水可載舟,亦可覆舟。”不明此理而試圖以舟堵水,後果可知。
文章来源:星洲日報‧作者:蘇俊翔‧2011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