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4日星期四

24-11-11 在哪集會才好?

首相署提呈2011年和平集會法案一讀,引起嘩然,不,是引起反對黨和律師公會的嘩然,他們一致認為,新法令沒有比舊版警察法令關於集會的條文,高明多少,甚至對集會的要求更嚴苛。

和平集會法令如果放在現實社會來執行的話,會有怎樣的景象呢?先假設,如果新版本的集會法令,在2010年就落實了。

當然,那今年那場具有象徵意義的709集會,是辦不成的了,因為它已違反了大部份的規定。此外,在大馬偶而會出現一些符合“政治正確”的示威集會,也可能會胎死腹中,就像去年6月在美國大使館前的集會。

去年5月31日,以色列軍隊向國際人道的救援船隊開火,數十人傷亡,引起全球公憤。大馬和以色列當然不是邦交國,國人於是只好找以色列的長期盟友美國出氣了,很快地,在接下來的星期五,也就是6月4日,約整萬人在祈禱後,就浩浩蕩蕩走向美國大使館,呈交抗議備忘錄……。

等等!在新法令之下,集會者必須提早30天“通知”,當局才會放行。主辦單位無可奈何之下,只好把集會時間定在7月4日,可是,這天剛好是美國的國慶日,美國大使館無人辦公,到時會不會出現沒人收下備忘錄的局面呢?

很快地,主辦單位發現這只是一個杞人憂天的問題,因為他們根本不可能在美國大使館前集會,首先,新法令不允許任何的街頭集會(小提醒:美國大使館就位處“街頭”),另外,示威者不允許從宗教場所出發(宗教場所是集會禁區,也嚴禁遊行)。此外,美國大使館也靠近另外兩個集會禁區:它的隔壁有一所國際學校,對面還有兩間加油站,50公尺內都不得集會。

主辦單位如果還是堅持在美國大使館附近集會的話,可能就只要找200公尺以外的高爾夫球場了,這裡倒不是集會禁區,不過,就別太靠近球場四周的學校、油站、清真寺,也許應該把人群集中在最高的果嶺上,以免違法。

對於那些古道熱腸的約旦和伊朗穆斯林,只好婉拒他們了,因為外國人不允許參與集會。至於兒童,也一律謝絕,否則要被罰款兩萬令吉啊!還有,一旦出現有違反警區主任的要求,警方可以在沒有逮捕令的情況下,採取強硬手段驅散示威者,被捕的示威者面對了1萬令吉的罰款。

一場抗議以色列暴政的集會,在時間、地點、對象都不對勁的情況下,它的意義還存在嗎?

公民的集會,地點向來都很重要,像巫青團要抗議檳州政府,就到光大底樓;律師要抗議司法不公,會到布城;美國人要抗議大財團,會到華爾街的道理一樣。

集會自由,是我國最高法典――聯邦憲法賦於人民的基本權利,但從和平集會法令看來,它並沒有維護了人民的這項權利,如此防民如防虎,不是矯枉過正了嗎?

文章来源:星洲日報‧作者:植建成‧2011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