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30日星期三

30-11-11 集會法的政治衝擊

2011年和平集會法案演變新的政治抗爭,令人始料不及,儘管民間反對聲浪大、律師公會進行反法案遊行,國會仍然三讀通過法案,然而其後續卻餘波未了。

巫統要爭取中間和年輕選民的支持,未徵詢民意,就向國會提呈法案,是其失策之處。在非政府組織反對下,政府也做出讓步,比如首相進一步澄清,民眾若在指定地點舉行和平集會,無需事先取得警方批准;首相署部長納茲里也在國會對和平集會法案進行6項修改。

但是,這些澄清和修改還是無法令非政府組織和民聯滿意,他們認為法案違反憲法第十條款,剝奪人民自由集會的權利,因此要求撤回或交由國會遴選委員會進一步審議。

不過,政府已經做出讓步,在巫統大會舉行之際,必須考慮黨內的因素和警方的立場,政府不可能撤回法案。

這種情景就好像之前處理709大集會一樣,巫統領袖必須考量各種因素。

但是國會在短短4小時內倉促三讀通過法案,也勢必引起反彈,削弱納吉推動“政治改革”的效應、動搖人們對其他法律改革計劃的信心;國陣也可能繼709大集會後,面對另一個衝擊,影響巫統爭取游離票的努力。

另一方面,政府忽然修改法案內容、對法案有另一番詮釋,也引發疑問。

當法案在本月22日提呈國會下議院一讀時,人們看到的是,雖然法案闡明集會主辦單位不再需要向警方申請准證,但是卻設下諸多限制,包括嚴禁街頭示威、必須在30天之前通知警方、集會場地必須離開禁區至少50公尺、非公民和15歲以下兒童不准參與集會、附近居民可提出反對等等。

而且觸犯法令者被罰款1萬至2萬令吉,比警察法令的罰款更高。

但是,政府卻認為法案已經更加開放,也符合國際規範。

大家只看到30天須通知警方的條文,卻沒有看到“民眾只需要在24小時內通知警方,就可以在指定的空地上或體育館舉行和平集會”的字眼。

當局表示會進一步厘清“指定地區”的範圍,這顯示總檢察署擬定法案的不謹慎態度。豈有法案尋求國會通過,過後才厘清的道理。

政府對法案的詮釋,也讓民眾有點跟不上,既然警方沒有權力禁止根據法律舉行的和平集會,就應該明文加以說明,避免引起混淆。

其實,集會和遊行並不可怕,就像律師公會昨日的示範那樣,可以和平進行及解散,過度遏止反而會引起更大的反彈。

文章来源:星洲日報‧作者:林瑞源‧2011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