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0日星期六

20-08-11 檢討媒體審查得失難料

首相納吉在8月15日透露,政府將「檢討媒體檢查制度」之後,執政黨人、主流媒體和御用文人競相表態逢迎唱好--例如馬華公會總會長蔡細歷、馬來西亞新聞學院(Malaysian Press Institute,MPI)主席阿茲曼烏江、馬大媒體研究系主任阿茲莎韓查;世華媒體集團更在8月18日的《星洲日報》和8月19日的《南洋商報》重複刊登星洲媒體集團編務總監劉鑒銓之鴻文,大讚「此舉無疑是跨出了前進的一大步,亦將解除一些無視當今世界現實的公務員加諸於媒體的枷鎖」。

怠於思考者以為,我國媒體和閱聽人就快迎來「新聞自由之春」;但稍加思考納吉的言論,必將知道實情並非如此。本文從兩個角度檢驗「檢討媒體審查制度」之說是進步抑或倒退:首先是「檢討」之說心意為何,其次是「審查」之定義及其「替代方案」為何。

幾家中英文媒體的報道都相去不遠,政府意欲「檢討」媒體檢查制度,乃有感於其手法「不再有效率」(no longer effective)或「不效率」(ineffective);這里所謂的「不效率」,乃意指要外國報刊將部分內容塗黑(或整頁抽取)的「手工式」審查手段,再也無法阻遏公眾讀取,反而成了掩耳盜鈴之舉,既招非議又惹訕笑。

納吉對此現象的觀察沒錯,但他雖有此認知,其「政策回應」卻不是從善如流,採取較積極、開放的「對話」或「論見想訂」的傳播手段,讓閱聽人從雙方的說法中判斷何者可信。反之,他主張訴諸他認定更有「效率」的「法律手段」(legal means)解決問題;其心意顯然是,要如願地阻遏媒體繼續報導或評論不利政府之情事,才能使閱聽人無從近用這些資訊。

法律對付起寒蟬效應

其次,納吉語境中的「審查」一詞,定義過於狹隘了。「審查」(censorship)之意,應在宏觀脈絡里理解:一是各種媒體法規不僅對媒體內容的產制產生「圓形監獄」(Panopticon)般的管制效應,更干預媒體產業之結構與市場運作--由主管機關獨裁地決定誰可進入媒體業;二是傾斜的司法制度不僅未能保障媒體和媒體人的陳情權、訴訟權等憲賦權益,反而成為媒體審查制度的重要幫兇。

內政部要外國報刊塗黑部分內容或整頁抽起(例如2008年3月10日發刊的亞洲版《時代》週刊評論時任首相阿都拉巴達威的政績、私生活和夫人的打扮之專文,就被勒令抽起),以及內政部官員召見報社總編輯「喝咖啡」,都是審查制度的作業方法。嚴密的媒體法規和傾斜的司法制度,才使官員們得以行使這些方法,並使這些方法對媒體業者產生告誡、阻遏和審查之作用。納吉所說的「審查」,僅止於不再使用諸如「塗黑」內容這類「不效率」方法,實無論及整個媒體審查制度。

納吉論稱要「以法律手段應對」外國媒體,就他引新聞部長萊士雅丁起訴部落客誹謗勝訴,獲判賠馬幣30萬令吉名譽損失賠償.及10萬令吉堂費為例來看,所謂「法律手段」包含向媒體發動誹謗訴訟,已是不言而喻。

「塗黑」和誹謗訴訟都是可惡的審查手段,兩者相比,後者又遠比前者糟糕,因為「塗黑」進口報刊,耳聰目明的閱聽人仍可經由互聯網查閱原文,但誹謗訴訟卻可阻遏新聞從業員撰寫調查性報道和尖銳評論;其後果是:一、新聞從業員不(敢)寫,甚至從採訪線上撤離(例如1999年因報道法院徇私,而被判藐視法庭罪名成立的《遠東經濟評論》吉隆坡辦事處主任Murray Hiebert,出獄後便離境到美國任職),閱聽人即使上網也無法獲得所欲的媒體內容;二、對本地媒體產生殺雞儆猴之效,進而造成或加重寒蟬效應。

1990年代馬哈迪主政時,政客及親政府資本家動輒向學者、媒體和異議份子發動「巨額誹謗訴訟」而造成寒蟬效,應已無庸贅述。即使巨額賠償趨勢在莫哈末賽丁出任聯邦法院大法官時(2000-2003年)稍有逆轉,但2008年又開始出現援引《刑事法典》第500條的刑事誹謗罪名起訴異議份子之趨勢;由於最高刑罰可判處兩年監禁,其殺傷力要比《1957年誹謗法令》的民事訴訟(敗訴僅需支付名譽損失賠償金和公開道歉)強多了。

檢討不必然是鬆綁

以法律行動取代「塗黑」等審查作業,看似符合「法治」精神(例如劉鑒銓曰:「讓法庭,而不是一些政客或公務員,裁決我們的對或錯」),實則不然。在1988年司法危機造成司法獨立崩潰、法官任命與升等皆由首相拍板的國家,「交由法院裁決」恐怕將產生更嚴重的寒蟬效應,因為人們未必信任法院有獨立自主性,自然不會天真地相信有望以司法途徑抵抗政府的法律打壓行動,反之勢將選擇步步為營,以免惹官非。

每當政府高官信口開河說要「檢討」媒體法規時,主流媒體就趕緊鼓掌叫好,但「檢討」(review)一詞不含「修訂」的後續行動之意;即使有「修訂」的後續行動,亦不必然就是「鬆綁」,反之可能是「勒緊」。「檢討」不效率的審查手法之後,改以「法律手段應對」,乃「勒緊」更甚於「鬆綁」;這不僅談不上是新聞自由「前進的一大步」,反而是「倒退的一大步」!

我國新聞自由要有「前進的一大步」,僅是廢除或修訂《1984年印刷機與出版法令》並不足夠,國人至少得攜手促成三項龐大工程:一、重建司法獨立,並將馬哈迪任內攫奪的司法裁量權重新歸還法院(例如,《印刷機與出版法令》規定,內政部長就出版准證或印刷機執照所做的任何決定,法院無權以任何理由置喙);二、廢除或修訂各種媒體法規或其中不合理、違憲之條款,除了《印刷機與出版法令》之外,尚有《1960年內部安全法令》、《1972年官方機密法令》及《1948年煽動法令》等;三、長遠而言,應責成以促進和保障新聞自由、言論自由及輿論多樣性為目的的政策和法規介入,例如禁止媒體壟斷、保障公職參選人公平近用媒體之權益等。

如此願景當然不是朝夕可成,是以吾人才說,新聞自由是一場前仆後繼、沒有終點的鬥爭。

文章来源:东方日报 作者:莊迪澎 2011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