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1日星期日

21-08-11 神權國、世俗國與半世俗國

大馬是個世俗國、神權國,還是個半神權或半世俗的國家?

大體上言,在2001年馬哈迪搶先宣佈大馬是個回教國之前,多數人認為大馬是個世俗國(Secular State);否則,回教黨也無必要以建立回教國(Islamic State)為其最終的政治目標。至於馬哈迪所宣稱的回教國,嚴格來說,應是指回教徒佔多數與佔主導地位之意,如回教徒佔我國人口的約60%(其中馬來回教徒佔約54%),我國的政治、行政、軍警主導權均掌握在回教徒手中。

目前,世界上有57個國家是回教徒佔多數的國家,但並非都是以回教法(Syariah)為國家最高法律的回教國。

就大馬來說,聯邦憲法第3條寫道回教是「聯邦的宗教」(Religion of the Federation),但並未提及回教法事宜;實則,憲法160條有關法律(Law)的詮釋,也未提及回教法,反而是憲法第4條寫道「本憲法(聯邦憲法)是聯邦的最高法律(Supreme Law of the Federation)」。

「聯邦宗教」角色不明確

顯見,從憲法這個國家的根本大法的角度看,大馬並非回教國。實則,憲法第3條雖寫到回教為聯邦的宗教,可第3條第(4)節也寫道,回教雖為聯邦的宗教,卻不會損及聯邦憲法中任何條款的效力。

伸言之,按當年五人(皆為外國人)制憲者之意,回教之被列為聯邦的宗教(也沒寫明是官方宗教或國教),只是出於儀式上(Ceremony)的用意。

歷史地看,提出把回教稱為聯邦的宗教的巴基斯坦籍法官,本意也是出於儀式與慣例的考慮。只是,一些回教主義者認為,既然稱為聯邦的宗教,就應有相應的與眾不同的地位與權威;更何況,若非當年馬來亞被殖民化,回教應會自然成為日後馬來亞的官方宗教或國教。

當然,這只是想當然爾的推論。實則,回教徒佔人口90%的印尼,也並未明示回教為官方宗教。

當年印尼的國族主義者如蘇卡諾,甚至不願意把應強制回教徒履行宗教義務、教義的條文寫入印尼憲法中,他反而提出了建國五大原則(Pancasila)的官方意識形態來做為立國理念。

雖說聯邦憲法佔優位,是否意味著大馬是個世俗國?那也不盡然,我國知名的法學者Shad Saleem Faruqi認為,大馬既非完全的世俗國,也非完全的神權國,而是個實踐法律多元主義(Legal Pluralism)的中道的務實國。如非回教徒雖受世俗法的約束,可回教徒卻既受世俗法的約束,也受回教法的約束。

在1988年,回教法庭還以民事法庭中獨立出來,不但審理回教徒的相關案件,有時也審理涉及非回教徒的案件。

此外,各馬來州屬(奉行君主制各州)州憲法還表明,州務大臣必須是回教徒。州政府也可管制非回教徒對回教徒的傳教,或強制脫教的回教徒回歸回教。聯邦憲法還表明,回教是構成馬來人的條件之一。

自1970年代後期以來,隨著回教復興運動的崛起,大馬也加速了回教化政策,設立更多的回教機構等等。從世俗國的標準來看,國家應對宗教持中立與無偏無私的立場,也不准公共機關宗教化;但在大馬,這卻是家常便飯,回教徒不但得上回教課,電視台也得播回教節目,顯見,大馬雖非完全意義的神權國,也非完全意義的世俗國。

文章来源:东方日报 作者:孫和聲 2011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