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高庭日前同意發出准令給6名在英國工作的大馬公民,以便他們能上庭挑戰選舉委員會拒絕讓他們登記為“缺席選民”的決定,換言之,他們希望登記成為海外郵寄選民;如果他們上訴得直,政府唯有立即修憲,讓所有身在海外的我國公民註冊成為選民。這宗案件在選舉改革國會遴選委員會聽證會進行之際提出,講述的是個明白而淺顯的道理,本來不應成為政治上的議題;不過,由於這涉及近百萬旅居國外的大馬公民的權益,不僅牽動朝野政治角力,也透露著某種不為人道的人權氣候。
公民海外投票議題的提出,雖然並未發展出能夠通過修憲立法的跡象,卻是個不折不扣可以觸動政治敏感神經的議題。表面看起來,這個提議若是實現,在野陣營將會是政治上直接的受益者,但對於執政者而言,似乎先天上具有某種抗拒性。這樣的抗拒,對於倡導以人權為立國精神的政治領袖而言,卻不啻是個政治陷阱,但是顯而易見地,執政者業已輕易地越過了這個政治陷阱。首相納吉直率的指出,不能以身在海外的原因而剝奪國民參政的權利,儘管執行上將面對巨大困難,但政府不反對海外公民投票,其實首相所言乃是世界人權宣言所揭櫫的人權保障精神。首相正確地拒絕了看似對他有利的權力誘惑,也完全把握了倡導人權所應堅持的原則。
我國是個民主自由的社會,任何人均有提出任何政治主張的權利;不過,不同政治主張的內容,放在民主政治與人權保障的天平上,常常秤得出斤兩份量。在公民海外投票議題上,境界高下的區別,其實頗為明顯。提出公民海外投票的根據,據信是參照英國憲法的規定,即任何一位旅居在外的英國公民,都有權利投票。上述6名申請人在文告中,他們提出3大理由講述為何要在遴選委會向國會提呈報告前入稟高庭,當中第三項理由是這樣寫的:“在聯邦憲法下,每個大馬公民都有權利和義務投票,而選委會則有責任確保海外公民可履行這項權利;選委會不能一方面允許海外工作的公務員和學生投票,一方面又拒絕其他海外公民投票。”
選委會用兩套標準做為篩選海外公民投票的法定資格,此種做法明顯帶有嚴重的觀念缺陷,很難見容於憲法的基本精神。首先,它假定國民瞭解/效忠國家,是享受基本人權的對價甚或前提。這毋寧是個危險的訊號,而已經進入了思想警察的位置,更嚴重的是,它用一些浮面的理由,做為思想檢測的標準,內中卻帶有另一項禁不起考驗、無法證明的假設――長期旅居海外的大馬公民,即不瞭解/不效忠大馬,這樣的假設如果可以成為剝奪國民參政的理由,而不被論定為違憲的話,大馬肯定還不是一個現代化的國家。公民海外投票之被正式提出,或多或少顯示,舊時代運用權力控制思想的陰影仍未完全去除。
以上的這些理由,其實都不比1948年所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內容來得清晰透徹。人應享有基本權利,是因為他是人,如此而已,絕不能因為他是瞭解/效忠或不瞭解/不效忠國家的公民。不僅如此,人的基本權利,也不能因他旅居海外的因素而受到不平等的待遇。理由無他,因為一個人旅居國外,許多時候並非他所能決定,不論是血統、出生地、甚或性別等因素來決定一個人可否享有某些基本人權,即是一件極不公平的事。因為既是人力無法挽回的因素,無論後天如何的努力,都無從改變,這還可能就是區別階級的開始,次等國民的身份也就從此烙印在這些旅居海外公民的身上;一旦喪失了平等,自然葬送了人性尊嚴。公民海外投票議題的提出,代表了人性價值取捨的輕率與無知。
我們不願假設海外公民長期沒有投票權,意在區別國民的等級,寧願相信這是對於人權觀念瞭解不夠透徹的緣故使然。畢竟有如其他文化因素需要時間的洗禮,人權素養也需要教育陶冶,不斷地積累才能提昇境界,倡導重視人權也正是我國不斷提昇境界的憑藉;公民海外投票是一種境界,公民海外投票的否定,則是另一種境界。但願我們的境界,還能不只於此!
文章来源:星洲日報社論 2011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