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4日星期五

04-11-11 廢除大專法令是最佳選項

隨著上訴庭作出歷史性判決後,很多人以為大專法令就此走入歷史。

或者認為至少在答辯人,既政府和國大校方尚未決定是否要上訴,而聯邦法院又還未推翻上述判決以前,至少我國大專生得以暫時擺脫有關惡法的魔掌。

然而事實並非全然如此。

無可否認,上訴庭指大專法令第15(5)(a)條文違憲的看法是符合民主人權和法理基礎的。若仔細閱讀第15(5)(b)條文,你會難以置信,有關當局竟然把政黨跟其它非法組織相提並論,近乎把政黨活動視為與偷雞摸狗等犯法行為同級的不法勾當,必須跟大專生劃清界限、水火不容。

作為一個奉行民主議會制的國家,這情況是極度諷刺的!正如其中一名審理此案的上訴庭法官希山慕丁一針見血指出,難道我國政黨不是在進行合法政治活動嗎?難道我們的政治領袖,包括部長、國會和州議會的成員們不都是政黨黨員嗎?

甚至從另一角度反思,我國政壇當前更大的問題其實是缺乏更多具有學術資格、問政涵養和新時代民主觀的政治領袖,才會導致許多不良政治文化和權謀鬥爭亂象的一再重演。

然而必須注意的是,上述第15(5)(a)條文只是有關惡法的一部份而非全部。多年來大專法令一直被大眾嗤之以鼻的更核心部份,其實是整個第15條文,包括該條文底下的(1)至(8)、15A至D,以及第16條文。

因此,即便上訴庭的上述判決具法律約束力,頂多也只是局部性地在言論自由方面突破了小開放。要一勞永逸完全恢復大專生的參政權利,則還有一段距離。

除此,從司法權限的角度而言,上訴庭的上述判決也是具有爭議性的。

正如在該審訊持相反意見的劉國民法官所言,法庭的責任只是負責詮釋法令,而該法令究竟嚴厲與否的問題,則應交由負責立法的國會定奪。

大致上而言,劉法官的見解是符合三權分立原則的。至少,根據聯邦憲法,大部份法庭包括上訴庭皆無權針對一項法令違憲與否的問題作出判決。而憲法第128條款在這方面是再清楚不過的,既闡明聯邦法院是唯一擁有有關崇高權限的司法單位。

然而不管情況怎麼演變,球目前已在內閣腳下。

當首相於今年“馬來西亞日”前夕宣佈廢除內安法令等惡法時,很多人非常納悶為何獨漏了大專法令。這種失望心情是不難理解的。

要知道,從法學角度而言,大專法令比內安法令存有更大程度的“惡意”。因為,後者的立法前提是對事,針對一些危害國家安全的突發事件作出防範,只用於對付涉及類似活動的人;但前者的立法前提卻是對人,先不管你是否有犯錯,就先入為主、存有歧視性地針對一眾同樣擁有大專學術背景的人士作出參政自由的限制。

因此,如今倘若當局決定上訴至聯邦法院,則肯定與主流民意背道而馳;倘若甚麼也不做,則將導致大專法令的合法性處於尷尬灰色地帶。

顯然的,最佳的選項還是化被動為主動,化危機為轉機,從善如流廢除大專法令,或至少廢除相關侵犯大專生參政權的條文。

文章来源:星洲日報‧作者:吳健南‧ 2011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