繞了一個大圈,早在上屆308大選甚至更早前爭議到現在,總檢察長日前向選舉改革國會遴委會給予咨詢時,“終於”正式證實採取點墨制並未涉及修憲問題。
由此延伸至大家目前所關注的海外國民投票問題,我個人也認為,此改革也同樣沒牽涉到任何修憲問題。
若你仔細研究聯邦憲法第8章有關選舉的相關條款,整體而言可說相當宏觀和靈活的,並未像選委會和一些保守份子所描繪般好像存有諸多限制和細節,即便屬於行政層面的改革也動輒需要小題大做驚動憲法。
甚至從另一角度來看,若選委會專業地根據憲法運作、鞏固相關的憲法精神,許多人民所冀望看到、使我國選舉制更為完善的改革建議,其實都能夠輕易地一一落實。
因此,目前真正捆綁選委會的,並非我國憲法,而是他們本身。
以憲法第119條款為例,其實早已清楚闡明包括缺席或不在籍的符合資格選民,皆擁有投票權。而且,這個所謂的“缺席或不在籍選民”的定義是完全開放且沒設限的。
而你若深入探討許多西方民主國家的運作模式後,會很驚訝發現,其實實行海外國民投票措施的基礎正是不折不扣建立在這種“缺席或不在籍選民”的立法基礎上。
所以,我們應該感到欣慰,我國憲法制定者早在建國初期已高瞻遠矚地預見到缺席或不在籍選民的投票問題,並一視同仁地認可和尊重各階層和各領域海外國民的民主權利。但令人遺憾的,真正把這個遠大格局狹窄化的,不是別人,而乃選委會本身。為甚麼?
因為選委會在制定屬於本身權限的1971年選舉(選民登記)條規時,特意把上述憲法所提及的“缺席或不在籍選民”具體詮釋並局限於現有的幾個組別,包括公務員、軍人、全職學生以及他們的配偶。
這種片面和武斷地把來自其它工作領域的廣大海外選民排除在外的作法,不但存有明顯的歧視性和排他性,而且也像早前的大專法令個案一樣違反了憲法原意。相信這也是最近幾位存有高度公民意識的海外選民,到高庭挑戰選委會的主要基礎原則所在。一旦大原則和立法問題擺正了,其它在執行方面所涉及的所謂技術問題相信並不難克服。
當馬華提出對海外投票的舞弊憂慮時,我差點以為那是作為在野黨才會存有的顧慮。後者一直以來不是對軍人郵寄選票的透明度感到懷疑嗎?而倘若就連執政黨如今也對郵寄選票模式缺乏信心,不妨考慮短期內先在主要幾個大馬國民聚集的國家大使館設立票箱,讓他們提早投票,其餘國民人數不多的國家則延用目前的郵寄選票制。至於長遠而言,美國的海外通訊投票也不失為值得參考的有效機制。
在經費方面更不用說了,比起總稽查司報告所揭露的種種公共服務機構採購弊端,還有一些不切實際和黑箱作業的上億元白象計劃,相信人民會更樂於看到本身的稅收被善用在加強國家民主選舉制這更有建設性的一塊。
文章来源:星洲日報‧作者:吳健南 2011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