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三司,以2比1判決“大專法令違憲”。
這項有標誌性和歷史意義的判決,不僅是4名勇氣可嘉的國大生個人的勝利,相信也是全國大專生期盼多年的偉大勝利。
判決清楚聲明:1971年大專法令第15(5)(a)條文,違反聯邦憲法第10條文賦予人民言論、集會以及結社自由的權利。
這意味著,大專生今後可自由表達對政黨的支持、同情或反對,終於可以掙脫40年來緊緊纏勒大專生手腳的枷鎖,及撕開緊封他們嘴巴的膠布了。
六、七十年代,是我國學生運動風起雲湧的時代。那個時代積極參與政治與社會活動的學子,後來都成了政壇或社會上的風雲人物,知名者包括目前公正黨領袖安華、專欄作家希山慕丁萊益斯;或更早期的林福壽醫生,及後來成為勞工黨領袖的拉惹古瑪醫生等人。
政府在1971年通過大專法令,制止學運火苗蔓延。馬哈迪掌權時期,進一步以嚴苛的大專法令讓大學生噤若寒蟬,甚至動用內安法令對參與學運的大學生展開逮捕行動,令學運近乎銷聲匿跡。目前一些政黨尤其是巫統領導層出現青黃不接的現象,相信便是大專法令橫行40年的後遺症。
誠如其中一名宣判大專法令違憲的法官希山慕丁所言,大專生已達法定年齡,滿21歲者可投票,可結婚也可為人父母,甚至也可以擔任公司的董事了,政府卻以大專法令來禁止他們表達任何被視為支持或反對某一政黨的言論,這不僅違逆常理,更嚴重的是,觸犯了“聯邦憲法賦予人民言論、集會以及結社自由的權利”。
大專法令違憲,其他法令尤其是1984年印刷及出版法令,嚴格掌控報章出版准證,剝奪新聞報導自由,無疑更違反“聯邦憲法賦予人民言論自由的權利”。
政府雖已取消每年須更新出版准證的規定,然而,出版法令之中仍有不少限制新聞自由的條文,箝制言論自由的發展,例如其中第6(1)及(2)條文闡明,內政部長有絕對權力隨時撤銷或吊銷報章的出版准證,便是新聞業頭上的一把利刃。
大專法令既被宣判違憲,應該可以壽終正寢了,除非辯方向聯邦法院上訴,而又勝訴。其他既違憲又不合時宜的法令,尤其是印刷及出版法令,也應該一併廢除!
文章来源:星洲日報‧作者:陳寶卿‧2011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