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5日星期六

25-12-10 僵化与无知

一位律师朋友和我分享以下这则“趣闻”:

最近获得庭令註销婚姻的事主带著庭令到国民登记局,要求注册及恢復单身。但因为她提呈的庭令有別与一般离婚的庭令而被拒之门外。负责的官员嘱咐这名事主回到法庭索取“正確”的庭令。她返回法庭,但法庭的官员告诉事主,这与法庭无关,按照律条,他们已经发出了正確的文件。这名无可奈何的事主,最后只好找回她的代表律师,让律师和有关单位周旋,还要律师拿著法律条文解释,几经波折才完成原本直截了当的程序。

按一般程序,离婚庭令只能在3个月后无人提出反对才能生效。生效后,法庭会发出一份庭令(Absolute Decree Nisi),而一般离婚的人士可以凭文件注册离婚,回復单身。登记局向事主要求的就是这份文件。

不过,在上述的案子里,事主申请的是“註销”婚姻,而非离婚。原则上,註销即双方从未立下婚姻契约,说的更白一些,即是双方从未结婚;离婚则通常是已婚双方基於某些原因而必须分手,婚姻合约合法,而且可能还会涉及赡养费、监护权等问题。原则与程序,婚姻註销与离婚都是两码事。註销婚姻的理由比较特別(女方怀了他人的孩子、其中一方精神失常、双方並未行房等等),对於登记局官员或属少见案例。

按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离婚》法令第107条,登记局的责任就是依据庭令注册离婚或婚姻的註销,严格说上来,登记局拒绝註销可以是藐视法庭的举动。上述案例显示了该登记局官员的素质及工作態度,一旦与一般案例有別,无法变通。负责婚姻登记的官员对於工作的由来似乎不太清楚,明显无法掌握条文里的概念,原本为了提供人民方便的制度,最后却成了累赘。

上述案例让我对登记局发出死亡证明书予活人的新闻感到一点也不稀奇,如果负责的官员抱的是“得过且过”的心態,面对眼前的文件他何必小心翼翼?要申请死亡证明书,必须提呈一些证明文件,包括死者登记原本、警察发出的埋葬许可证、医务人员发出的死因报告,难道在此案中所有的这些证件都作假?

不以偏概全,律师楼的前同事也曾告诉我比较小心的官员会要求亲友亲自上门才发出死亡证明书的副本,希望这样负责任的官员不是少数。国民登记局的官员应该瞭解他们的工作绝对不是一份公式化、无需思考的工作,只要稍有疏忽,会对当事人带来无尽的麻烦。

文章来源:星洲日报‧作者:陈莉珍‧201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