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一辈的华团领袖,在处理內部爭端时,常用的调解手法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涉事两造以大局为重,和事收场。
这种讲“情”的传统文化,先决条件不能或缺的是,领袖人物一般都是当地受敬重或德高望重的长者。他们的社会地位或威信被眾人认同。所以,当社团发生爭端时由他来斡旋协调,都会收到预期的效果。
上个世纪末,华社属於此种长者型的人物渐次凋零。社会时代变迁、转型,华团组织也与日俱增,目前已逾一万个!
在这种情况下,华团之间若发生爭端,由於大家自认为处於平等或相同的地位,往往谁也不“让”谁,谁也不“服”谁的局面!涉事双方或多方往往据“理”力爭,都想以理服人(或压人)!而“动之以情”的圆融智慧就英雄无用武之地了!
问题是,要达致以理服人的效益也不容易,因为爭端发生时大家都在气头上,要以理服人,往往变成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公婆各有理!大家本以为可以理服人收场,但最后却卡在“理”的僵持下。事端若不是越闹越大,大家撕破脸皮,就是闹久了觉得无趣,不了了之,最后甚么问题也没有解决!
进入21世纪,华团之间发生的事端似有增多的跡象,而且往往闹得情理都未能兼顾,很难看。
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未能以大局为重,以和为贵),彼此只能诉之以“法”了。在“法”的判决下分出高低,谁胜谁败!对华社或大多数的华裔而言,华团爭端闹上法庭並不是光彩的事件,可免则免。但是,有些纷爭在华团领导人看来,实非以情理说了算,只能以法来裁定。大家明知在法庭上“见面”劳民伤財,旷日费时,但苦於无奈也只得出此下策了!
华团组织有其歷史时代背景。但社会时代是不断演变的,会员的教育水平也不断地提昇对民主、法治及个人权益的意识亦日渐提高,尤其是年轻的一代,他们对法治和权益是强烈且坚持的。虽说社团领导层大多是乐龄人士,但华团毕竟是法定机构,有其完善的规章条文,会员和领导人都要遵照及执行,不能单凭“情”和“理”就詮释得了,这也是为何爭端往往不是情理可调停得了的原因。
华团发生爭端在情理范畴內可以处理、解决,诚然可喜。但爭端到了最后不得已的阶段而诉之以法的时候,有关团体也要尊重接受法庭的判决。在尊重法治的精神下,重归於好,继续为华团和华社服务。毕竟很多领导人和会员加入华团是抱著为团体服务的目的。
笔者要强调的是,为防范诉之以法的个案增多,华团领导人有必要检视组织的规章条文。组织或规章有不完善完备的地方,就要配合时代的发展步伐將其修订完善起来,避免出现漏缺让人有机可乘,因为结社规章就是法律条文的詮释,体现法治精神。万一社团纷爭诉之以法的时候,就是以结社规章条文作为主要的依据;其实规章不完善也有可能是导致爭端发生的原因。华团领导人必须正视,確保组织和会员的权益。
文章来源:星洲日报‧作者:墨雪‧2010.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