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读大学预科的时候,第一次接触“认罪协商”(Plea Bargaining)这个法律名词。当时对法律认识肤浅的我很难接受这样的概念。总觉得犯了罪接受惩罚是天经地义的事,法官应该斟酌罪行后下判,罪犯怎么还可以与控方进行协商,甚至要求认罪就减少控状上的罪行或减轻罪刑?
当然,当时我对於法庭的实际运作认识不足,更无法体悟“认罪协商”可以减少堆积如山的案子
又或者对案子耗费大量公共资源的实际效益。不过,“认罪协商”这个概念多年来確实也引起很多爭议。
一向以绩效见称的大法官查基近日宣佈我国將实行“认罪协商”。他认为这有助於节省法庭时间、减少堆积案件及提高解决堆积案件速度。其实,在我国並非首开先河,而是一直都在执行的“惯例”,今年国会通过2010刑事程序法典修正法案,只是要立法管制和保障犯罪者的权益,也確保是在罪犯自愿的情况下达致“认罪协商”里的条件,所以算不上是件坏事,不过却未必没有隱忧。
查基自从上任后实行的很多策略,常常都会让人担忧是否成为“消费公义”的举措,为了绩效而导致法律制度无法取得公义。他希望將来更多罪犯可以认罪以避免冗长的审讯。但案件的真相或公义呢?
一些国家是不允许刑罚上的协商,即嫌犯可以与控方协商减少控状里的罪行,但却不能影响法庭判刑的权限。不过,据大法官的说法,我国应该是允许罪状及刑罚的认罪协商。
刑事法典里为每一项罪行设下了刑罚限制,即视罪行的严重性列明最高/最低刑罚。控方可以改变控状来减低刑罚,或直接以减低罪行换来罪犯的认罪。据知,日后选择协商认罪的初犯,判刑不能超过刑事法典里规定的最高刑罚的一半。不过,实际运作,耐人寻味。
网上有位律师举例说明,一个偷了一双鞋子的嫌犯以及一个偷了一百万的嫌犯將在同一个条例下被提控。该条例的最高刑罚是7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那在认罪协商的制度下,两人的罪行都不得超过3年半。日后法庭將如何下判?
据查基说,律师公会和总检察署近期將联手草擬协商指南,希望能草擬一个较为完整且不忽略了刑事判刑的原则的指南。要解决法庭堆积如山案件的措施,原意虽好,但不能忽略一些重要的法律原则,否则欲速则不达,最后我们反而造成了更多冤案,让我们最终离开公道更远。这就与法律精神背道而驰。
文章来源:星洲日报‧作者:陈莉珍‧2010.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