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2日星期六

22-10-11 繼續糾結

我記得,10多年前留學要考英文水平評估,測試分口試與筆試;筆試要求應考者必須寫篇短文,題目是“死刑的利與弊”。當時就讀大學先修班的我,早就決定大學要修法律,因此先修班也選了法律一科做入門,於是,關於死刑的利弊學得不少,應考時不禁暗自竊喜。

寫出這一段小故事,只是要點出“廢除死刑”是一個存在很久的課題;它絕不是因為最近美國喬治州處決大衛斯(Troy Davis)引起議論之後,才被關注的課題。不過,我也相信,如果世上爭取廢除死刑的人都將“讓全世界每一寸土地上住著的人,不會因為自己犯下的刑事罪(或其他罪名)而賠上性命”為目標的話,那這些人士離成功,還有一大段路。

時至今日,美國還有三分之二的州屬未廢除死刑;其中美國德州是“慣犯”,任期11年內處決了236人的州長表示這些年來從未為此事而失眠,簡言之問心無愧,而該州大部份的選民也有同感。雖然目前趨勢顯示,美國一些州屬會相繼廢除死刑,不過卻是基於財務考量,訴訟以及維持為死囚專設的牢房的費用太昂貴,絕非甚麼人道精神或主義。

最近看到一篇關於廢除死刑的文章,將死刑形容為“合法的謀殺”。許多年來,支持廢除的死刑陣營最有力的說法,就是一旦行刑了,即使日後翻案成功,冤死的當事人也無法復活。不過,將死刑形容為一種合法謀殺,我卻覺得這非常的譁眾取寵;法律上,要定一個人犯下謀殺罪,檢控單位就必須確保被提控的嫌犯蓄意殺害他人。死刑這類判決的誕生,當然與“以牙還牙”的道理密不可分,也可能為了“殺雞儆猴”的效果,不過一個法律機制絕不可能為了蓄意殺人而允許它的存在。

事情永遠是一體兩面的;今天我們可以大義凜然的指責這類刑罰非常殘忍,但如果受害者是我們的親屬時,我們會不會有不同的想法?或者,如果我們的親人無辜被冤枉處死的被告,我們也會有不同的想法。

要廢除死刑,民間必須普遍意識到這類刑罰是極度殘忍的,這絕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取得的共識,更不是大聲指控可以改變的現實。

廢不廢除死刑,我們繼續糾結吧!

文章来源:星洲日報‧作者:陳莉珍‧2011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