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3日星期四

13-10-11 法律背後的民主呢?

某種法律,據說對打擊貪污、遏止犯罪、樹正道德、淳化民風等特別有效的話,就值得考量、認可,乃至務必推行的嗎?某些人顯然覺得「理所當然」。惟如此「實用主義」或「目的主義」的直線思維,恐怕還真有點天真。

且不說人間似乎還未見過僅因某種「完美」法律,就足以杜絕各種罪惡的例子——畢竟身為凡人的釋法者、司法者和執法者,即便極度「專業」,也總是難以「完美」——更為關鍵的是:現代社會之權威及體制建構,不是應該以「民」為「主」的嗎?

於君主或寡頭專政的古代,法律並非由公民授權制定的,而是由君主或寡頭權威單方面「恩賜」的「王法」或「聖法」,蟻民們只能祈禱統治者頭腦清楚、良心未泯,不會胡搞出什麼擾民、賤民、殘民的惡法。而這過程中,知識分子,包括宗教專家對統治者的輔佐或制約就非常重要,所以相關法律的研究和釐定,經常會有他們的積極參與,以確保所謂王法或聖法乃保民、恤民、利民者。

於是乎,早於戰國時代,孟子就發展出其相當「進步」的「民本思想」,力倡「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盡心下》)的「王道」政治。如此王道把統治的正當性繫於人民的實際福利,無疑乃比較世俗化的,因其減低了君主之「君權神授」的絕對性和獨裁性。實際上,據《左傳·桓公六年》,春秋時期就有隨國大夫季梁奉勸隨君:「夫民,神之主也。是以聖王先成民而後致力於神。」由此更可見到中國重民思想和世俗化的關係。

不管怎樣,自啟蒙運動以後,現代化基本上已叫君權或寡頭專政走入歷史,就算是保留王室和貴族的國家,也紛紛通過立憲、立議會來確保主權在民,由人民來決定基本的國法該如何設計及實行。那些前現代的「民本主義法律」,縱使依舊「溫情脈脈」,實際上卻是「非正當」的,因其並非通過承認主權在民的民主理念及機制而生,充其量僅能算是值得借鑒的「古董法」。

或許惟有那些還搞不清楚什麼是民主、憲政、人權、公民權、個體性、世俗性、現代性等理念者,才會覺得把某種前現代的法律硬植入現代生活乃「值得嘗試」之事——只因其看起來「正義」或「夠勁」?我同意民主化不能急,否則或會誤拐入民粹化,然若一個社會所顯示的竟是如此倒退的政治認知的話,那更是叫人悚然!

文章来源:东方日报 作者:鄭庭河 2011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