聶阿茲長老說,非穆斯林害怕伊斯蘭刑事法(斷肢法),好像是小孩怕鬼。
這個比喻很有趣,也有很大的想像,以及解釋空間。
到底是這個世界沒有鬼?還是鬼不可怕,可能比人類更加善良可愛?
或者說,人和鬼,活在不同世界,各有一片自由的天空;人不犯鬼,鬼不犯人,彼此相安無事?
不管是哪一個說法,聶阿茲強調說,伊斯蘭刑事法是實施在穆斯林身上,它和非穆斯林,如你和我等,沒有關係。
唔,我相信聶長老的誠信,我也知道他是好人;從過去他的表現,顯示他不是極端人物,反而有其開明和中庸的一面。
但是,聶長老也有一個特質,只要是宗教課題,他會很執著,堅持到底。
問題是,聶長老也會有一些盲點,有時,未必跟得上時代;有時,並不真正瞭解非穆斯林的處境。
有時,也不清楚大馬立國的精神,以及多元化的基礎。
保證伊斯蘭刑事法不實施在非穆斯林身上,人們可以相信聶阿茲,但是,一旦落實,聶阿茲也幫不了非穆斯林。
假設,一個非穆斯林女子被強暴了,施暴者包括穆斯林男子。在伊斯蘭刑事法下,要有4名證人(必須都是穆斯林男子),才能成功定罪。
如果證人不足4人,或是4名證人之中,其中有非穆斯林,譬如受害者的家人或朋友,他們不符合證人資格,無法上庭作證。
還有其它複雜的狀況,例如沒有足夠的證人,但有DNA等證據;在普通刑事法之下,可以採信,但是,在伊斯蘭刑事法之下,缺乏作用。
到時,這位非穆斯林女子,就成為犧牲者。
這個例子說明,在大馬的多元社會,無法實施一國兩制。況且,法律之前,人人平等,這是基本而重要的法治基礎,怎麼可能一個國家,有兩套法律準繩。
一國兩制的兩套標準,可能對非穆斯林不利,同樣的,也會對穆斯林不利。
阿里、阿華和姆都結夥偷竊,被捕之後,依不同法律審訊。
阿華和姆都在普通法庭被判罪名成立,各罰款1千令吉;繳納罰款後,獲得自由。
阿里被送到伊斯蘭法庭,在伊斯蘭刑事法下被控,罪名成立,被處砍掉一手。
同一宗犯罪,一方的懲罰是1千令吉,另一方是一隻手。這個國家,將產生很大的矛盾,後患無窮。
當然,我國的憲法,也不允許兩套刑事法依不同宗教而落實。
看來,這些都是聶長老不瞭解的事。
文章来源:星洲日報‧作者:鄭丁賢‧2011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