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沙巴州一名穆斯林因為幽會而被判鞭刑,這起事件很快就被詮釋成是國陣已經實施了伊斯蘭刑事法,並指國陣沒有資格再質問伊斯蘭黨的伊斯蘭刑事法。
筆者認為,我們必須要先搞清楚伊斯蘭的“戒律”與“法律”之分。從字面上來看,我們應該不難辨別“犯戒”與“犯法”之分:“犯戒”是指觸犯宗教的戒律,而“犯法”則是指觸犯國家的法律。
穆斯林所觸犯的戒律,純粹是沒有遵守伊斯蘭的某些宗教條例,而並非幹下偷搶拐騙、殺人放火的非法勾當。如果硬要把“犯戒”跟一般“犯法”混為一談的話,那也未免太過牽強了。舉例來說,試問現在某個穆斯林犯了偷竊罪,究竟是要砍手砍腳,還是要坐牢罰款?答案不言而喻,“犯法”還是要動用世俗法,伊斯蘭刑事法的詮釋早已不攻而破。
伊斯蘭刑事法的鼓吹者聶阿茲,屢屢宣稱現在僅剩巫統在阻礙吉蘭丹州實施伊斯蘭刑事法。根據聶阿茲的說法,只要中央政府還未給予通行,各州政府就未能自行實施伊斯蘭刑事法。試問沙巴又怎麼可能跑在吉蘭丹的前頭實施伊斯蘭刑事法呢?說穿了,伊斯蘭刑事法的詮釋依然站不住腳。
筆者不否認,伊斯蘭對於犯戒者的刑罰方式必須受到尊重。因為穆斯林守不守戒律,純粹在於他對自己信仰的伊斯蘭究竟有多虔誠,並沒有犯法的成份。但如果穆斯林觸犯了國家的法律,就必須受到世俗法的制裁,跟其他非穆斯林接受一樣的刑罰。
舉例來說,一名非穆斯林犯了偷竊罪,被判入獄;另外一名穆斯林同樣犯了偷竊罪,但他卻被砍掉手腳。從這點看來,就不難發現“犯戒”與“犯法”的差別最大之處,在於教徒與非教徒不可能犯同樣的“戒”,但卻可能犯同樣的“法”,所以刑罰必須平等,而且也必須要從人道立場出發。
伊斯蘭黨所提倡的伊斯蘭刑事法,眾所周知不止是針對“犯戒”這麼簡單,而是完全涵蓋了“犯法”的部份。坦白說,我們也不能阻止伊斯蘭黨用伊斯蘭刑罰來懲治“犯戒者”,但是絕對不能夠容許伊斯蘭黨用伊斯蘭刑罰來懲治“犯法者”,而且我們也不能夠接受砍手砍腳的駭人刑罰。至少也要給犯人一個能夠重新做人的機會,而不是將之變成終身殘廢。
文章来源:星洲日報‧作者:吳啟聰 2011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