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說“天下文章一大抄”,由於人的智慧有限,再加上現代網絡資訊發達,有時候大家的書寫看法出現“如有雷同,純屬巧合”的情況,其實在所難免。
問題是,參考和抄襲之間,看似一線之差,實則天淵之別。
如果綜合各方意見,並引述資料來源,進而延伸出本身看法,這種參考態度從學術角度而言,不但沒有問題,而且理應獲得推崇。
反之,若沒做足功課,一味囫圇吞棗把別人的看法完全像電腦系統一樣“抄”和“貼”並佔為己有,那不但有違作者專業操守,而且也是侵犯版權的嚴重失當行為。
既然作者或學者都必須堅守這種尊重知識版權的原則,地位崇高的法官豈不要更加謹慎和嚴謹?
如果堂堂一名象徵公義殿堂守護者的法官,也涉及抄襲判詞的不負責任行為,他已經失去了繼續擔任法官的基本資格和能力,更重要的是也失去了公眾的信心和信任。
因此,對於卡巴星日前揭發上訴庭法官涉及抄襲新加坡法官的判詞風波,有關當局絕對不能坐視不理。
聯邦憲法第125條款闡明,唯一能夠向國家元首建議針對上訴庭法官紀律問題設立特別仲裁庭進行調查的,只有國家大法官和首相。
必須強調的是,此風波並非像1989年敦沙列案件一樣涉及政治矛盾的司法獨立問題,而是純粹專業的法官素質和操守問題。
而若要認真檢驗,上述判詞抄襲風波其實只是冰山一角。
很多時候,為了在績效指標方面有所表現,一些法官時常都會“趕功課”而直接把雙方律師的書面陳詞,包括所引用的案例,局部“融入”本身的判詞。至於融入的程度,則要考驗個人的功夫。
當然,情況還有比這更糟糕的,那就是正如前任大法官查基所揭露的,有些法官竟然完全沒有書寫判詞的習慣,甚至耗上一年半載也無法完成一份像樣的判詞。
要知道,法官作為正義的最終裁決者,在尋求真理的過程中,完全不能涉及任何的個人情感,或被他人牽著鼻子走。他必須不斷進修和提昇,涉獵相關的法規條例,跟進最新案例的裁決,進而根據法理基礎作出本身的推論和審判。
追根究底,這些問題的肇因,離不開我國司法界黑箱作業的法官委任機制,以及過於寬容的表現監督系統。雖然查基一再辯稱乃待遇問題導致本地資深律師沒興趣擔任法官,但是許多歷史個案和現況趨勢,尤其過去國家大法官本身的委任方式皆在在證明,司法界出現不稱職法官恐怕另有原因。
文章来源:星洲日報‧作者:吳健南‧2011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