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6日星期四

16-12-10 “协商认罪”不得马虎

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查基指出,隨著2010年刑事程序法典修正法案获得国会下议院通过,在“认罪协商”条文下,初犯若认罪可获减刑,减刑的“幅度”可达最高刑罚的一半。

“协商认罪”在我国尚算是一个新概念,在理论上,的確是行得通的,至少在没有重大负面影响之下,许多累积的法庭案件得以加速处理和解决,不浪费资源,也不浪费时间和金钱。查基说,这是大马从美国和英国的经验中学习如何加速审理累积案件的成果。诚然,有其他先进国家作为基石,我国走错路的机率,也会大大减少。然而,即使实施“协商认罪”,案件还是必须进行严谨的调查,並尽可能以公正作为最大的原则。否则,“协商认罪”可能遭到滥用,以致失去原有意义。

在此,警察与调查官,就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如果查案官和检控官都敷衍了事,没有尽好把关责任,它最终会製造问题,譬如真正犯案者逍遥法外,却找了其他人来顶罪的情况,也可能会出现,亲人犯错,至亲代替招认,也不是不可能的事。

因此,协商认罪纵然可以加速案件处理,但在调查与提控的过程,则丝毫不得马虎。

文章来源:星洲日报‧作者:辛隧‧2010.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