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教抑或伊斯兰教?——兼论回教党新译名
根据各华文报章报道,回教党于10月1日的党代表大会上决定将中文党名正名为“马来西亚伊斯兰党”,据悉原因有二:1,“信奉伊斯兰教的不只是回族”;2,“伊斯兰”才是国际性宗教称号”。相关报道引起了社会大众混淆,误解为“回教”已被列为不规范用词。
马来西亚华语规范理事会译名组因此特撰此文,以正视听。
1956年6月2日,中国国务院为了尊重中国国内各族穆斯林的宗教感情,颁布了《关于伊斯兰教名称通知》。从此,中国大陆普遍 使用“伊斯兰教”这一名称,不过,中国大陆以外如港、澳、台、新、马来西亚以及世界各地的华人,仍然将其称为“回教”。
“回教”具规范地位
商务印书馆2005年出版的《现代汉 语词典》(第5版)以及多数现行的汉语词典均有收录“回教”一词。理事会在多年前依据源流国所颁布的法令与我国实际使用情况下(“约定俗成”原则),已把伊斯兰教/回教”、穆斯林/回教徒、清真寺/回教堂同列为我国的规范词语,确认“回教”以及其派生词具有规范地位;如同“巴刹”与“菜市场”这两个规范词, 使用者可依实际情况而选用其一。
原名为“回教党”的“伊斯兰党”,是一个法定的注册团体,理事会在尊重“名从主人”的原则下,认同该党易名的举措,只是欲指出新译名确有存在着不完整之处。
鉴于“伊斯兰”是一个动名词(源自阿拉伯语动词“Aslama”,意指“接纳、服从、顺从”),在华语文 法规范抑或《关于伊斯兰教名称通知》要求下,如以“伊斯兰”作宗教释义,理应后缀“教”字,因此,其正确译名应为“马来西亚伊斯兰教党”或简称“伊斯兰教党”;另,查实多部英汉词典皆把Islam译为伊斯兰教,以及主流汉语词典均无收录“伊斯兰”一词。
Hudud 应译为回教惩戒法
此外,Hudud 应译为“伊斯兰教/回教固定惩戒法”,近日各报章上所使用的译名,如“断肢法”或“伊斯兰/回教刑(事)法”都不尽贴切,因为惩戒法只属于回教律法 (Shari'ah)中的一部分,是针对偷盗、通奸、诬告通奸、饮酒、叛教等罪行所定下的固定刑罚;同属回教惩戒法还有具酌定性质的Qisas、Diyya和 Tazir三类。
文章来源:南洋商报 作者:吴恒灿 2011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