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西方對人權有不同的看法,其中一個原因與“文化”有密不可分的關係。西方文化源自於狩獵文化,個人意識非常強烈,凡事注重“從小到大”的觀念;而東方文化源之於農耕文化,團隊精神非常重要,凡事側重“從大到小”的觀念。
其實,“人權”觀念與科學思維是一樣的,都是注重個體,然後才從“個體”發展到“整體”。因此,在西方社會裡,個人的自由與權利非常重要,凡是皆從“個人”的角度來看待一件事情,他們往往會問某件事情的發生是否對個人的自由與權利造成重大的影響?職是之故,人權在西方社會裡是“與生俱來”和不可被剝奪的權利,只要身為人,他就應享用基本人權與自由。對西方社會來說,注重人權和個人自由,才能使到社會更加發展以及致使科技更進步。
但是,在東方社會裡,個人的自由與權利並不像西方社會般受到同樣的尊重。在東方社會裡,整體社會的和諧與穩定比個人的自由與權利來得更重要,凡是皆從“整體”的角度來看待一件事情,他們往往會問某件事情的發生是否對整個社會造成重大的影響?職是之故,“犧牲小我,成全大我”是東方社會的座右銘,“個人”的權利必須置於“眾人”的權利之下,“個人”的自由不可凌駕於“眾人”的自由之上。對東方社會來說,惟有注重整體社會的利益,才能使到社會更和諧與穩定。
一言以蔽之,東西方文化之差異影響了東西方社會對人權的觀念不一樣。西方社會非常重視人權,因此,個人的自由與權利受到西方政府的高度重視,西方人在言論自由,信仰自由,思想自由,行動自由,集會自由以及結社自由方面,享有高度的自由。可是,東方社會並不那麼重視人權,因此,個人的自由與權利並不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視,東方人在言論自由,信仰自由,思想自由,行動自由,集會自由以及結社自由方面並不像西方社會般自由。東方社會因“文化”因素,還是認為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壓倒一切。
西方的人權觀念始於17、18世紀,並於1948年12月10日在聯合國頒發“世界人權宣言”。該宣言包含了30條人權條文,所有的會員國包括馬來西亞必須高度重視該宣言。首相納吉於今年916馬來西亞日前夕宣佈廢除包括內安法令和限制居留法令多項惡法,是我國在民主人權上的一大突破。其實,我國憲法涵蓋了大部份“世界人權宣言”的精神,納吉這樣做是符合法治精神的,可視為第三世界國家的典範。
文章来源:星洲日報‧作者:陳耀星 20111007